论述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

    摘要:公开招投标制度设计的初衷,是引入市场公开竞争机制,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促进资源优化配置,保证建设工程的工期和质量,降低工程造价,特别是防止暗箱操作,加强权力制约,预防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所以《招标投标法》一度被赞誉为“阳光法案”。但正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在巨大的利益驱动下,各种规避、破坏公开招投标的行为和问题时有发生,已经严重影响了招投标的严肃性和公信力。  

  关键词:招投标;存在问题

  1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

  对于存在的问题,可以从招投标的主要参与者——建设单位(业主、招标方)、施工单位(承包商、投标人)、招投标代理单位和招投标主管、监管单位这四个层面来简略概括:

  1)主要手段有:一是肢解工程,化整为零。如,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小项目或分阶段实施,使之达不到法定的招标工程规模标准;或只对项目的部分工程如主体工程进行招标,附属工程则直接发包。二是排斥竞争,以邀代招。想方设法找借口搞邀请招标,或降低招标公告的广知性,缩小投标参与人范围以达到既排斥潜在投标人,又达到内定队伍中标的目的。三是表明倾向,度身招标。个别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介绍工程施工单位,背后指挥、操纵招投标机构操作,让某某单位“必须中标”,工作人员只得暗箱操作,采取加设特定条件、故意提高门槛等办法,使“钦点”单位如愿以偿。四是“梳妆打扮,集体决策”。如以时间紧迫等为借口,将工程定义为“献礼工程”、“形象工程”、抢险工程、安保工程等指令性项目,以行政会议、党内会议或联席会议的形式确定施工单位,以集体决策为幌子规避招标。

  2)在施工单位方面,主要是不正当竞争的主要手段有:一是弄虚作假。如挂靠高资质企业,伪造企业发展状况、经营业绩、经历等,骗取中标。二是收买贿赂。包括收买建设单位领导和正程负责人、参与评标的专家评委、招投标代理单位等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等,合谋中标。三是围标、陪标、串标。投标人相互串通,组成临时联盟,一家投标,几家陪标,事后再进行利益分配。四是分包、转包谋利。有的企业中标后即将工程分包、转包,从中收管理费或赚取差价,以至一级企业中标而实际施工可能连三级企业都没有。五是阴阳合同。先以低报价中标,然后想方设法(如行贿等)在工程建设中要建设单位追加预算等,最后是高价结算。

  3)在招投标代理单位方面,主要是“中介不中”的问题。一是一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性质和地位不清,缺乏独立性。招标代理机构对个别招标人的不正当利益要求不抵制、有违规倾向性不纠正等情况,甚至还为招标人违规操作提供种种便利,出谋献策。另外,招标代理机构由于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一些招投标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还兼任招标代理机构的“技术顾问”或在招标代理机构行业协会中兼职,这种千丝万缕的关系增加了人为因素的干扰,防碍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公正性,从而导致招标代理机构难以真正独立;二是一些招投标代理单位之间恶性竞争、唯利是图,有的招标代理机构为了实现自己利益”最大化,甚至和招标单位、投标单位合谋围标、串标;三是一些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管理混乱等。凡此种种,都严重影响了招标投标行业的健康发展,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

  4)在招投标主管、监管单位方面,主要是管理监督乏力和滥用职权的问题。一是招标工作业务量大、专业性强,负有主管、监督责任的行政部门有的人手少、力量不足,存在失职和缺位的问题。二是一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办不分离、滥用职权,如在招投标各个环节中不是行使自己的监督职能,而是行使一些代理机构和交易中心的职能,该管的不管,不该管的全管。

  2造成的原因分析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有很多方面,归结起来体现在三个方面的反差:

  1)高利润回报与低违规成本的反差。工程项目承包利润比较高,施工企业不惜采取回扣、行贿等非法手段进行“攻关”,从而多揽工程。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对大多数招投标违法行为都规定了“中标无效”的处罚,应该说还是比较严厉的,但由于地方保护或是部门利益的左右,目前对招投标违法行为的处罚相对很轻,多数只是罚款了事。

  2)招投标业务高速发展与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的反差有形建筑市场的法制建设还不完善,公开招投标各种相关配套措施还不规范,存在不少漏洞和难以操作的地方。发展到现在,尽管有形建筑市场都配齐

  了信息发布、场地服务、集中办公三大服务功能的场地及设备,但由于招投标各行政主管部门领导认识不足,根本不会派人到有形建筑市场为招标人和投标人实行一站式办结和服务,有形建筑市场集中办公功能形同虚设,在一定程度上为场外交易提供了方便。标后监督不力,甲中标、乙施工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现象比比皆是。

  3)高隐蔽交易与低水平监管的反差场内结果是场外交易的体现,而有形市场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交易隐蔽,往往是在有形市场外一对一地进行,很难被抓住把柄,就算在招投标过程中有一些异常行为,也

  可以凭目前法律法规的漏洞轻易搪塞过去。相比之下,目前政府监督机构的执法水平不高,部门间协调配合薄弱,许多环节管理不严、纪律松驰、漏洞多。从媒体报道的一些曝光案件来看,发现招投标违法违规案件主要靠因“分赃不匀”而“内讧”的告发。

  3对策及几点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今后工作中,建议要着力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1)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建立思想防线,使人不想违法要大力开展关于招标投标方面法规的宣传,教育招标投标双方及代理中介组织、行政监督机关工作人员自觉学法、自觉用法、自觉守法。

  2)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并在监督机制上设立防线,使人不能违法。加大投标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违法成本,除了中标无效、罚款等经济制裁外,还要采取降低资质、限制参与招投标等措施,让其得不偿失,

  感到预期风险大于预期效益。

  3)加大打击力度,强化惩戒手段,使人不敢违法。各级检察机关应充分履行惩治犯罪的职能,加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的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对于已经查出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过程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各有关司法机关应加紧办案,不要久拖不判,这样容易让人民群众以为犯事后,犯罪分子想方设法利用时间退回赃款后从轻判处,给其他人造成一种只要不被抓住,几代人都享受不尽的荣华富贵以可乘之机,要对一些典型案件依法从重从快查处。

  4)认真做好施工企业的资格预审和后审。对于目前挂靠企业资质比较严重的情况,应当从资质的管理入手,提高对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力度,可以考虑修改相关的资质管理和资质年审规定,加大对允许挂靠的处罚力度,只有让建筑施工企业感到压力,才能真正预防和制止企业资质挂靠行为。

  5)以整合机构力量为抓手,健全完善招投标监管机制目前一些地市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缺乏统一指导协调的综合部门,建设工程招投标基本上是招标办一家说了算,招标办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

  既监督别人,又监督自己。建议地方政府建立机构,加强领导,统一协调各部门明确分工,各司其职;监管中完善程序,提前介入;执法中加强协作,相互配合。

  6)健全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规范运行,科学管理。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若干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健全有形建筑市场的功能,充分

  发挥其在防止规避招标和在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等方面的作用。

  7)加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的过程监控,发挥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在社会各界监督中,影响力比较大的是新闻媒体,要积极鼓励新闻媒体行业更多关注建筑施工行业。群众的监督作用也要积极鼓励,对于提供信息的个人和单位,有关部门的保密措施要作好,并适当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4结束语

  近年来,我国相继颁布实施了《建筑法》、《招标投标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建设工程领域的招投标活动进一步规范有序,源头治腐工程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当前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和分析,尽快研究对策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