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期延误与工期顺延
 
所谓工期延误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任何一项或多项工作实际完成日期迟于计划规定的完成日期,从而可能导致整个合同工期的延长”。工期延误通常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在施工过程中,实际的施工进度与发包人批准的计划施工进度相比落后了,这时就存在工期延误的事实。但这一事实有改变的可能性,比如可以通过赶工措施等加快进度。另一种是在工程完工并经竣工验收后,但这一事实已经无法改变了,因为工程已经完工并验收,此时只能根据造成工期延误的原因来分析各方当事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所谓工期顺延是指:“承发包双方根据法律及合同约定,对‘工期延误’这一事实状态所作的变更,即工期延误是事实,但因满足了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某些条件,进而双方就该事件引起的延误天数予以顺延达成一致。”
两者的关系简单说,工期顺延已发生工期延误为前提,以发生工期可以延误的情形为必要条件。但是,工期延误不一定导致工期顺延。
 
二、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七种常见情形
根据2013版施工合同7.5.1条规定,由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七种情形(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三、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举证责任分配
司法实践中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举证责任在于建筑企业。即使,事实上工期延误是由发包人原因造成的,但需要承包人提供强有力的证据加以证明。实践中,发包人只需提供实际的竣工日期与合同约定的计划竣工日期,其中的相差天数就是工期延误天数。如果建筑企业不能举证证明延误原因,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一般情况下推定工期延误系承包人造成的,且相应的损失及违约责任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四、承包人如何防范工期延误
(1)科学合理的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进度计划,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多设置施工关键线路,为工期顺延创造机会;
(2)在开工阶段,承包人要密切关注发包人对开工准备的相关工作进程,如收到开工指令时现场尚不具备开工条件,务必及时通过工作联系单、工程现场签证单、会议纪要等形式,明确现场尚不具备施工条件等情形;
(3)在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均要及时、全面地收集和固定与工期相关的所有证据;
(4)签约时,从最大限度保护承包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尽量降低合同约定的工期违约金标准,并明确约定工期违约金的上限(如工期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价格的5%);
(5)注意合同约定的监理人指示、批准的程序和期限,关注其是否构成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情形,并保管好相关的证据材料;
(6)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进度计划表后,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施工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做好人、材、机等各要素的衔接,避免因自身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注意合同的索赔期限,2013版施工合同明确规定了承包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之日起28天内提出索赔,逾期则丧失索赔的权利。因此,在索赔条件成就时,承包人应及时按照合同约定程序索赔,避免逾期失去索赔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