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工程合同价的确定,有如下三种:固定合同价、可调合同价、成本加酬金确定的合同价。 

   关键词:固定合同价 可调价合同 成本加酬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及建设部的有关规定,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工程合同价的确定,有如下三种:固定合同价、可调合同价、成本加酬金确定的合同价。 

   (一)固定合同价 

   固定价格合同是目前建设市场很常见的一种施工承包合同形式,固定价格合同,是指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风险范围之外的内容给予调整。固定价格合同有两种形式即固定合同总价和固定合同单价。 

   1、固定合同总价 

   它是指承包整个工程的合同价款总额已经确定,在工程实施中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再因物价变化而调整,所以,固定合同总价应考虑价格风险因素,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合同总价包括的范围。这类合同价可以使发包人对工程总开支做到大体心中有数,在施工过程中可以更有效地控制资金的使用。但对承包人来说,要承担较大的风险,如工程量漏算、错算、物价波动、气候条件恶劣、地质地基条件及其他意外困难等,因此合同价款一般会高些。 

   2、固定合同单价 

  它是指合同中确定的各项单价在工程实施期间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而在每月(或每阶段)工程结算时,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在工程全部完成时以竣工图的工程量最终结算工程总价款。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项目常用固定合同单价的形式。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一般约定,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量在±10%幅度增减范围内,单价不变;若超出此增减幅度范围外,超出部分不受固定单价的约束而按实结算,未超出部分仍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结算。实践中,如果承发包双方对此未约定,通常应不作调整,除非出现形势发生重大变化从而显失公平。 

   针对固定价格合同存在的风险,为了公平的保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的和谐稳定,国家及各地也相应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来防范风险的产生。国家城乡建设部和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第4.7.6“若施工期间市场价格变动超过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山东省建设厅于08年9月份出台了《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调整的范围限定于主要材料,主要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例较高的材料,包括的范围以合同约定为准。主要材料价格发生波动时,波动幅度在±5%以内(含5%)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波动幅度超出±5%的,其超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发承包双方在固定价格合同中已约定风险包干系数的,当材料价格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的材料价格风险系数时,材料价格上涨的,其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材料价格下降的,其价差由发包人受益。计取的材料价差只能作为计算有关规费和税金的基础,不得计取其他费用。 

   (二)可调价合同 

   可调价合同是指合同总价或单价在合同实施期间内,根据合同约定的方法调整,即可以根据施工时的市场价格来确定施工工程价格。这种方式使合同实施中的风险得到了分摊,当材料价格发生波动时,其价差完全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而承包人承担合同实施中成本和工期因素等的其他风险。  

   此种合同形式适用于施工工期比较长,材料价格可能会变化比较大的工程合同。这种合同形式最终的结算价格最接近与工程成本。但过程中的材料价格确认是一件非常重要和繁重的工作,并且结算比较麻烦,需要按完成的工程量和当时的价格进行确定。 

   1、可调总价 

   合同总价可调,一般是在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商定合同时,以招标文件的要求及当时的物价计算出合同总价。合同总价在实施期间可随市场价格变化而调整;但对承包人来说,仍要承担工程量带来的风险。在总价合同中,发包人往往只提供施工图纸和说明,承包人在报价时要自己计算工程量,再根据申报的综合单价,得出合同总价。即便发包人提供工程量清单,也仅仅是承包人投标报价的参考,发包人往往声明不对工程量的计算错误负责。如果在投标时承包人对工程量漏算、错算,将承担因此带来的风险。 

   2、可调单价 

   合同单价可调,一般是在工程招标文件中规定。在合同中签订的单价,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如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物价发生变化等,可作调整。有的工程在招标或签约时,因某些不确定性因素而在合同中暂定某些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在工程结算时,再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对合同单价进行调整,确定实际结算单价。 

   不管采用固定合同价还是可调合同价,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下降价差由承包人受益;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价差由承包人承担,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下降价差由发包人受益。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材料款项的,材料价格上涨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材料价格下降价差由承包人受益。 

   (三)成本加酬金确定的合同价 

   合同中确定的工程合同价,其工程成本部分按现行计价依据计算,酬金部分则按工程成本乘以通过竞争确定的费率计算,将两者相加,确定出合同价。一般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1、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确定的合同价 

   2、成本加固定金额酬金确定的合同价 

   3、成本加奖罚确定的合同价 

   4、最高限额成本加固定最大酬金确定的合同价 

   成本加酬金合同广泛地适用于工作范围很难确定的工程和在设计完成之前就开始施工的工程。采用这种合同,承包商不承担任何价格变化或工程量变化的风险,这些风险主要由业主承担,对业主的投资控制很不利。而承包商则往往缺乏控制成本的积极性,常常不仅不愿意控制成本,甚至还会期望提高成本以提高自己的经济效益。所以,应该尽量避免采用这种合同。 

   另外,不管采用何种合同价款形式,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执行统一规定。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承发包双方人员的伤亡损失,分别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