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在工程建设中,工程招投标俨然成为在整个工程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的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然而由于招投标双方在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没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目前的招投标过程中很多违法、违规行为存在,文章就招投标与合同法律制度之间的有关问题进行论述,并对其中存在的实际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工程;招投标;合同法律制度;分析

目前,各个行业迅速发展,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工程招投标与合同法律制度关系若是处理不善,不但影响了工程造价的实际意义,更会影响企业的综合目标。工程招投标阶段既是建筑企业重要的管理活动,同时也是建筑企业重要的经济活动。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工程招投标与合同法律制度关系做详细的分析,明确各环节和各过程中的隐患和问题,达到科学发展和有序生产的目的。

1 招标过程中重要环节

1.1 明确招标的法律责任

目前,缺乏投标的法律责任的理论分析依然存在。但是,在现有的招投标存在的问题是现实的:如果因投标者自身的原因的招标工作失败,损失的投标人,招标人应当赔偿损失?世界银行的答案是否定的。世界银行在招标文件规定,投标到“保留之前的合同,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取消招标,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利,恕不承担任何责任到受影响的投标者奖的时候,也会与背景没有义务通知受影响的投标人。我们有人倡导招标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水资源部发布,例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55条规定:因为投标者自身的原因的招投标工作的失败,包括未能签订合同的,招标应按照投标保证金一倍的赔偿金额,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1.2 明确什么是招标行为

我们认为,投标者为他们的投标行为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5条第1款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招标行为属于要约邀请。对于招标而言,招标人无法保证投标入中标,招标人也不对投标人在投标中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要约邀请阶段是从发出招标、公告开始至投标截止日期为止,在此期间内,招标人在坚守诚信的原则下,适当的对招标文件做一些补充、修改,甚至撤销。招标公告出示后,即便是投标人已经为投标做了准备,招标人就因此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仍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在投标阶段,合同尚未成立,当然,当事人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责任缔约过失,但一些人认为,这是根据招标人应当承担违约理论的责任。我们相信,有缔约过失责任的严格的法律规定,因为缔约过失责任是对契约自由的限制。《合同法》要求缔约过失只能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严格地讲,要约邀请并不是合同订立的过程,只有要约、承诺才是合同订立的过程。其结果是,只能发生在要约和承诺阶段的缔约过失责任。

2 明确投标行为的法律责任

2.1 分析投标行为和投标人承担的责任性质

投标人的法律责任,是指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对其所实施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投标人自己投标行为的责任应该承担什么?投标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表现为:中标无效、承担赔偿责任、转让无效、分包无效、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等。这些现象,因为责任的投标行为本质说到底是不明确的,因此,分析责任的投标行为是必要的。

对投标行为的责任性质是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的最佳办法,但招标投标中涉及赔偿责任的争议也在不断增加,对于这些责任的分析必须建立在对招标投标中行为法律性质分析的基础上.投标人对自己的投标行为应承担何种责任?在工程领域中,工程招投标与合同法律制度关系若是不规范,在具体投标过程中,就会经常发生投标人高报施工方案和质量目标、低报工程价款与工期目标的现象。投标人待中标以后则不再按照投标文件组织施工,项目结束时,均未达到规定的各项目标,直接降低了招标人的经济收益。这些现象的根本原因是因为投标行为的责任性质不够明确。

2.2 重视要约

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与接受要约的一方分别称为要约人和受要约人。由于投标人在投标的过程中成为要约,招标人要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一个有序严密的筛选,确定中标人人选之后,发送中标通知书,这份通知书即为投标人要约的承诺。通常情况下,中标通知书确定后,招标人或者中标人承担的法律责任是违约责任。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投标人针对招标人发出的招标公告所做出的投标行为则应视为要约。因为,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包含两点:首先,内容要明确具体。投标文件是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响应,并且其中对投标的各个重要的环节详尽的陈述。第二,其次,投标人所列举的条款在中标后都将写入合同,投标人都要受这些条款的约束,违者要追究其法律责任。而这两点恰恰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要约的构成要件,因此投标行为属于要约。

2.3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的责任性质

在我国目前的工程招投标与合同法律制度关系中,定标行为的责任性质并不明确,许多项目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以后,招标人拒绝与中标人签定合同或者改变中标结果,甚至放弃中标项目,然而这些不合理的行为却并没有收到相应的制裁,而受损失一方也找不到相应的法律依据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这就需要我们对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行为作出详细的分析,以维护好自身利益。

我国《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该合同成立。”因此,即使法律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的合同,在有其他证据证明合同成立的情况下,合同也是有效的。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以后,如果招标人拒绝与中标人签定合同或者改变中标结果,不仅要承担违约责任,还应当对中标人的所有损失作出补偿。如果中标人此时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则可以实行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权利,如果招标人损失的利益,保证金的金额还不足以弥补,招标人有权继续要求赔偿损失。

3 结语

做好工程招投标与合同法律制度关系分析的工作,加强设计变更管理,减少变更造价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所必需的,在这个阶段要坚持公开、合理的原则,加强对招投标的监督力度和透明度:不断提高标底的编制质量和评标人员的素质,标底的确定原则上应使招投标双方互惠互利,实现双赢。在评标过程中,应充分了解工程招投标与合同法律制度关系,并结合投标单位的社会信誉、资质情况、施工能力、设备状况、业绩等进行综合评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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