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步入转型关键时期,近年来我国建筑业所承担的生存与发展压力不断提升,造价控制工作也开始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基于此,本文就加强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审核、编制合理的招标控制价、选择适合的合同形式开展了详细论述,希望三种建筑工程招标阶段造价控制方法能够为相关业内人士带来一定启发。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标;造价控制

近年来我国建筑工程招标体系日渐完善,但在造价控制层面却仍旧存在一定不足,招标文件编制不合理、招标控制价编制不合理、合同形式选择不当便属于这类不足的具体表现,而为了尽可能化解这类不足,正是本文围绕建筑工程招标阶段的造价控制方法开展具体研究的原因所在。

一、加强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审核

(一)重要性分析。作为整个招标过程所遵循的法律性文件,招标文件本质上属于业主对建筑工程招标和实施中涉及问题的规定,并属于连接投标人、招标人的桥梁,这就使得招标文件编制的合理性直接影响招标阶段的造价控制,很多建筑工程出现的结算纠纷和索赔便是由于招标文件存在漏洞,可见招标文件编制和审核的重要性。(二)具体路径。为加强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审核,需重点关注招标文件内容是否清晰明确、材料设备要求是否准确明晰、主要的合同条款内容是否存在漏洞,有能力的企业应成立专业的招标文件编制小组,并邀请相关专家参与招标文件的编制,仔细推敲字斟句酌,即可在编制与审核过程中实现招标文件不严谨之处的修改。以某地高层建筑工程为例,该工程在专家的编写、讨论及评审支持下形成了高质量的招标文件,主要由封面、目录、投标须知、评标办法、投标书、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工程奖罚条例、建安招标图纸目录等内容组成,同时招标文件还明确了招标范围、承包方式、计价方式、编制依据、取费依据、材料价格、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合同形式、工程质量标准、工程款的拨付方式等重点内容,如招标范围为图纸范围内的土建工程施工,而材料价格则参考2017年7月《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以及市场价格,这些均为招标阶段的造价控制提供了有力支持。

二、编制合理的招标控制价

(一)重要性分析。我国招标控制价概念最早出自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指的是招标人基于标准通过计算得出的招标工程限定最高工程造价,并具备避免哄抬标价、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能力。但由于招标控制价一般基于图纸计算得出的工程量确定,而图纸却很容易在招标过程发生变化,这就使得很多时候招标控制价会出现更新缓慢、计算错误问题,建筑工程招标阶段的造价控制将因此受到较为负面影响。(二)具体路径。为实现合理的招标控制价编制,需关注同类工程造价水平、实际市场价格与信息价差异、工程量清单准确性、施工技术方案科学性,同时引入回归分析法验证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也应得到重视。其中回归分析法的应用需要收集大量资料,并从中提取项目属性值等数据,主要包括建筑工程的工期、使用功能、建设地址、建造年份、结构类型、层高、层数、面积,由此开展多元回归分析进行各类因素的甄别,即可最终得到相应函数,这一函数便能够用于判断建筑工程造价的置信区间,招标控制价也能够由此得以明确。

三、选择适合的合同形式

(一)重要性分析。对于我国建筑工程来说,共存在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种合同形式,合理选择合同形式可有效分段建筑工程风险,并能够提高施工单位效率,工程造价也能够同时得到较好控制。如总价合同适用于图纸及各项说明完善的建筑工程项目,但如果建筑工程项目的时间较紧且图纸及各项说明不完善,总价合同便无法较好满足建筑工程招标阶段的造价控制需要。(二)具体路径。在建筑工程招标阶段的合同形式选择中,可根据项目规模和工期长短、竞争情况、复杂程度、单项工程的明确程度、准备时间的长短、外部环境因素共六方面因素选择合同形式,如建筑工程项目的工期长、规模大、风险大且不可预测因素多,便不适合采用总价合同;如建筑工程项目承包人较多,即发包人在招标中拥有较大的主动权,项目便较为适合采用总价合同或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的适用性则较差,反之则应选择承包人愿意接纳的合同形式。以某地住宅工程为例,该建筑工程项目存在复杂程度低、工期短、规模小、参与承保人数较多、外部环境因素稳定等特点,且项目的图纸较为完善,最终该项目选择了总价合同形式,这是由于该项目具备准确计算工程量的条件,而总价合同形式的运用便能够实现风险的最大程度降低。

综上所述,建筑工程招标阶段的造价控制具备较高必要性,在此基础上,本文涉及的成立专业的招标文件编制小组、引入回归分析法、招标阶段合同形式选择因素,则提供了可行性较高的建筑工程招标阶段造价控制路径,而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国建筑业发展,科学评标、高质量的工程量清单编制也需要得到重视。

参考文献:

[1]龚成.房屋建筑工程招标阶段造价控制的措施[J].建材与装饰,2018.

[2]贾国庆.浅谈建设单位工程招标投标阶段造价控制的风险与对策[J].招标与投标,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