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建筑工程行业也得到了高速的发展,其中工程造价管理由于存在于工程的整个环节中而成为影响工程管理的重要方面。建筑市场的激烈竞争就是造价的竞争,为了使工程中尽可能利益最大化,就要在进行建筑工程过程中充分基于工程实际情况严格控制建筑工程造价环节。基于此问题,本文阐述了工程造价受什么原因影响以及减少造价的方法。
关键词:工程造价;影响;解决方法
随着经济的发展,建筑行业也在蓬勃的发展着,而建筑周期也存在相应的增长。所以工程造价在较长的建筑周期中会受到很多随机因素的影响,具体有工人工资、材料消耗、设备配置等预算,如此就需要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在充分了解市场行情的前提下,以工程实际进度为基础,对工程造价进行不断调整。此外,建筑工程造价也会随着经营管理模式的变化而不断改动。例如在现如今新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工程造价问题就有着新的解算方法。总而言之,如若想要合理的控制造价,就要对整个工程中每一部分进行充分管控,这样才可以在合理控制造价的同时提高工程效益以及社会效益。
1影响工程造价的原因
1.1工程设计环节。工程施工的重要准则就是对工程方案的设计。一个好的工程方案将直接影响建筑工程所有环节的质量以及最终的报价。工程设计环节主要由两部分组成:设计工作人员和图纸的设计。两个部分缺一不可。专业设计人员是工程设计的灵魂,直接对工程的质量造成影响,然后间接影响工程造价。一个好的工程设计人员是绝对不会闭门造车的,仅仅凭借自己的经验或者想象是无法设计出符合实际情况且操作性强的图纸,于是在进行方案总体设计前,设计人员一般要进行实地的勘察,以防止由于工程所在地特殊的地形等因素的影响而导致工程无法顺利进行进而拖延工期,使工程造价上涨。在我国建筑行业中却有对设计图纸随意篡改的情况,设计图纸是工程的总体指导,对图纸的篡改会造成工程整体进度的拖延从而造成工程造价的上涨。
1.2工程招标环节。现如今,在市场经济体制的引导下投资方分派建筑工程主要是要进行投招标的方式。投资方以尽量降低建筑成本和保证工程质量以及施工期限为原则,择优选择施工公司承建工程。这样建筑公司为了中标就有可能产生恶意竞争的现象,例如强行降低报价以此来作为自己的竞争优势,但是这样就会导致在施工过程中,对成本的估算偏差导致工程无法顺利进行。这样以来,施工公司只能采取一些措施来弥补:要求变更成本不足部分、计算成本时故意夸大,恶意增加成本、偷工减料,拖延工期、恶意寻找合同漏洞等。一旦出现以上情况,投资方就只能追加成本或者重新招标,无论如何,这样都会造成工期拖延进而造成损失。
1.3管理、监管环节。建筑公司应该设立监管部门对工程进行宏观的调整控制,但是很多公司都存在监管部门缺失或者缺少有效的监管办法等现象。这就导致了对工程造价等问题的调整控制不到位等情况。因为到具体施工阶段,一些认为不可控因素会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到工程进度造价以及质量,例如:实际施工地点地形地貌、工期、具体施工流程等,一旦这些环节存在问题,而监管部门又不能及时处理或者上报,就会出现工期拖延、成本增加等严重问题,进而导致工程造价上涨。
2减少工程造价的方法
2.1从设计环节控制造价。要想从建筑工程全过程控制造价,设计环节的调控首当其冲。在设计方面着重把控,精准设计工程环节,尽量少投入多产出。具体实施方面:①设计时注意指标的限额,在满足国家标准的基础上,满足投资方提出的工程指标,这样就可以达到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②注意审查最终设计图纸。通过对图纸的严密审查,有效减少图纸错误、疏漏、不合理的地方,可以从源头上减少工程环节中出现问题。③采取更高效更经济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等进行工程建造,这样可以更快更好、更省地完成工程任务,并有效控制造价。
2.2加强对工程监督部门的建设以及对相关人员的管理。监督监管部门对工程的成功进行有着不容忽视的作用,尤其是对相关管理人员素质的建设更是重中之重。要想加强对相关管理人员的管理,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①要从源头上控制管理人员的质量。要注意选拔一些具有相关从业资质并且品行端正的人员来进行监督审查。②对招收来的监管人员要通过培训后才能上岗,并且在上岗后定期邀请相关专家对监督人员进行知识讲座并进行课后考察,对考察不合格的人员要进行处罚或者辞退处理。
3结语
工程造价由于其综合性对整个建筑工程有极大的影响。综上所述,有许多可控或不可控因素都会对工程造价造成影响,而投资方要在符合市场行情的前提下,充分对种种可控因素进行综合把控,全方位的控制工程造价,并且逐渐摸索出完善的工程造价管理方案,为建筑行业作出贡献。
参考文献
[1]王滇游.建筑工程造价影响因素分析及降低工程造价措施[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7(6):234.
[2]易癸燕.影响建筑工程造价因素及降低工程造价的措施研究[J].工程技术:引文版,2017(2):75.
[3]朱家莹.建筑工程造价影响因素及其降价措施分析[J].建材发展导向:上,2017,15(4):253~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