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评标是审查确定中标人必须经过的程序,是一项极其重要的而又是十分细致的工作,它能决定招标人能否得到最有利的投标,是保证招标成功的最关键的环节。目前,国内评标定标的办法一般有两类:一类是定量评分法,分别从工程规模、使用功能、工程投资和技术标准等方面,按照一定的权重比例给定分数,再根据自己的判断,在相应的分数段内给出评分,得分通过一定集结方法累计后,根据分数高低确定中标人。另一类方法是定性评价法,采用专家主观投票的方式,经对得票的汇总排序后,按得票多少确定中标人的方法,一般来说,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中标的相关规则。

二、工程量清单模式下评标方法概述

1.综合评估法

综合评估法是对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报价、工期、资信、技术、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等指标,由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中的评估方法,对各投标文件进行量化、打分、汇总、排序,按得分由高到低排序,获最高分者是能够最大限度的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有标底的综合评估法由招标人按社会平均定额水平制定标底,在开标前标底是保密的,其也是中标的唯一标准。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推广后,有标底的招标逐渐减少,取而代之的是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是拦标价,相对于标底来说招标控制价是完全公开的,随招标文件出售给所有投标人,同时,招标控制价只是评标考查的一个重要指标而不是唯一指标。

2.合理低价中标法

合理低价中标法,也称为经济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这种评标方法是国际市场上主要的评标方法,常用于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等银行资助的施工项目的评标中。“合理的”是指投标人投标要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同时不得低于成本报价,该成本特指投标人的个人成本而不是行业平均成本,否者投标无效。

三、工程量清单模式下评标方法比较分析

1.法律依据侧重点不同

我国招投标法第41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综合评估法是侧重条件(1)的评标方法;合理低价中标法是侧重条件(2)的评标方法。

2.适用范围不同

(1)综合评估法在施工难度大、工期紧迫、对建设单位的技术标有具体特殊要求、施工策略进行创造的大型建设工程中比较适用。这些工程施工过程中干扰因素较多,工程变更发生的可能性大,单靠投标人报价确定中标人明显考虑因素不全面,所以这样的工程比较适合运用综合评估法来确定中标人。(2)合理低价中标法是国际通用的评标方法,符合市场经济体制下投标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更适合于既具有通用技术又具有性能标准和招标人对投标人的技术没有具体要求的项目,合理低价中标法适用于具有一定设计深度,能够准确算出工程量的工程项目。

3.其他方面

(1)综合评估法侧重对投标人商务、技术和经济的全面考查,是对投标人综合能力的考查;而合理低价中标法在确保质量安全的基础上更重视投标人的报价,降低工程成本。(2)综合评估法是由专家对各项评价指标逐一评分。由于专家涉及的领域和专业知识的差别,在较短的评标过程中,很难全面的对投标给出科学的评价,所以评标委员会在组建时需吸纳各方面的专家且给专家相对充裕的时间评标,才能更好的发挥综合评估法的优势,选出满意的中标人;合理低价中标法主观评分较少,能很好地降低人为因素的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