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建(科)发[2020]1号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部署,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更好维护建筑市场各方合法权益,合理降低疫情对工程建设带来的影响,现将疫情防控期间我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期调整
凡是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合同有约定的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工期按照《合同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关于不可抗力规定的原则予以顺延,顺延工期计算从3月16日起至自治区政府解除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之日止。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应结合实际,通过协商合理确定顺延工期。施工单位因不可抗力导致工期顺延,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费用调整
(一)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费用调整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参照不可抗力有关规定的原则及约定,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损失。
(二)疫情防控成本列入工程造价。疫情防控期间施工单位对应承接项目所产生的防疫成本予以全额追加。针对疫情防护措施人工工资及材料价格变化等,可按照下列规定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疫情防护费:疫情防控未解除期间,复工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红外体温监测系统、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用品费用和防护人员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按实签证,进入结算,疫情防护费应由建设单位及时足额支付。
2.人工工资:因疫情影响导致建筑工人短缺,工资变化幅度较大时,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做好建筑工人市场工资调查,疫情防控期间完成的工程量,其人工单价合同中有约定调整方法的,按合同调整;合同中未约定调整方法的,由发承包双方签证确认并按实调整。
3.材料价格:因疫情影响导致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合同中有约定调整方法的,按合同调整;合同中未约定调整方法的,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签证并按实调整。
(三)疫情防控期间要求复工及疫情解除后复工的工程项目,如需赶工,赶工措施费用应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未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应明确赶工措施费用计算原则和方法,并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责任,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市场变化特别是是人工、材料、机械价格的调查测算并及时调整。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