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结算,指在工程完工后,根据竣工图纸、会议纪要、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等所有与工程造价相关的资料编制的最终工程造价。是项目或各分项竣工验收后的最终总结,应确保结算范围、内容及计价标准与合同范围相一致;竣工图纸所示的工程量与实际完成相一致,并进行精准计算;完成的工程和服务、供应的物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并通过验收。

结合竣工备案、利润决算,审核人应注意把握好结算审核的策略和节奏。

工程结算时,咨询公司常用的一些技巧

 

问题1:工程完工后,乙方依据后来变化的施工图做了结算,结算仍然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结算价是1200万元,另外还有200万元的洽商变更(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少材料和作法变更也无签字)。

咨询公司在对此工程审计时依据乙方结算报价与合同价格不符,且结算的综合单价和作法与投标也不尽一致,另外施工图与投标时图纸变化很大,已经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了。因此决定以定额计价结算的方式进行审计,将结算施工图全部重算,措施费用也重新计算。得出的审定价格大大低于乙方的结算价。

而乙方以有清单中标价为由,坚持以清单方式结算,不同意调整综合单价费用和措施费。双方争执不下,谈判陷入僵局。这种分歧应如何判定?

 

答:此问题的焦点在是否按定额计价结算方式。因此在双方确认按定额价结算时有无签认,如果有无论价格多少都是正确的。如果没有,双方得重新确定结算方式后再办理结算。

问题2:清单结算时,材料差价、暂估价调整后、清单子目内容有调整时应如何结算,按合同约定?材料差价、暂估价调整后的价格可以按合同约定执行,但如果是清单项目所包括的内容发生变更,增加或减少应如何处理呢?另外,如果甲方规定变更单项子目价格在某限额之内不予调整,应如何规避风险?同时前述的清单内容变更后的价格是否使用该条款呢?

答:在结算时,材料价差、暂估价调整应该按合同约定。清单项的变更有两部分,第一是工程量的变化,第二是工作内容发生变化。第一种完全按单项子目价格的限额要求调整。第二种要根据合同对设计变更或签证的具体要求。

问题3:清单计价模式招标项目,在办理竣工结算时,有几个方面的问题该如何处理(合同注明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即不考虑是否超过清单误差):第一工程量出现了增减,可按投标单价计算分部分项工程费;那么原投标价中的措施费是否也要相应调整?第二直接费或者包括措施费调整后,原投标中的规费是否也要相应调整?第三税金是否也随之调整?

 

答:工程量出现增减后,分部分项按实进行调整,措施项要分析是否是由工程量的变化而引起的变更,如果是按合同约定属于索赔的范围。不论什么原因发生变化,规费和税金按结算额进行调整。

 

问题4:招标工程结算中新增项目综合单价的组价,材料价格是按施工单位投标时所报材料价格还是按工程施工过程实际材料价格组价。比如原招标基础为带基,后变更为满堂基础,满堂基础须重新组价?

 

答:按合同对结算项的具体要求,要分析材料价是否包干及清单项内容发生变化是否引起措施项的变化。如果没有要求,应该按实际材料价格组价,如果清单项发生变化也应重新组价,但必须得到建设单位或监理的认可。

问题5: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引起的工程量的增减,在结算时应怎样解决?

 

答:按合同对结算条款的具体要求执行。如没有要求,要分析此合同类型,是开口合同还是闭口合同,一般情况是双方协商结算办理,补充明细合同条款后再进行结算。

 

问题6:现在有一个工程,采用清单计价,合同是可调单价合同,决算造价不含甲供材料为1000万,另外有500万甲供材料,甲方认可给我们10%采保费,现在要退甲供材料,问题是这500万是否记取措施费及规费?另外,那10%采保费50万是否也记取措施费及规费?

 

答:甲供材料与措施费是两个独立的费用,之间可以没有任何关系。合同签订后如果没有明确的规定措施项是不能变化的,是完成合格工程必须发生的费用。至于甲供材料在退回时,施工单位只留保管费。当然结算额发生变化,规费和税金应该相应地调整。

 

问题7: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初步预算的工程总价,劳动保险费应为18万余元,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以15万元包干。后因建设方的资金原因使工程停工且长达18个月不能复工。双方在解除合同并对实际完成工程进行结算时,按正常取费标准,只应取8万元的劳动保险费。施工方认为,合同签订为“包干使用”,即工程不论增加或减少,都应以15万元包干,不再调整。而建设方则认为,原合同劳保费在18万元的预算基础上下降到15万元,现实际完工的劳动保险费亦应按同等比例下调,应在劳动保险费8万元的基础上按比例下调?这类情况应如何处理?

在前述情形下,工程实际结算总价款远远小于合同发包时工程总价,临时设施费按实际完成工程量也被下调。但施工方称,临时设施费在施工前期已按工程规模一次性投入,且因建设方原因使临时设施超过了合同约定的建设工期,临时设施已无多少残值可利用,故临时设施费应按原合同预算金额不变。本人认为施工方的说法有一定道理,不知按行业规则,这类情况应如何处理?

 

答:此问题属于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的结算办法,原则按合同中对合同终止结算条款的要求,如果无任何要求,双方协调确定结算办法,但决不能按工程正常运作的结算办法。常规来说按实进行结算,这就不存在临时设施费按比例下调的问题,除此之外还要增加由于合同解除发生的索赔。

 

问题8:如果总包方把防水工程大包给别人,且对方有单价明细(是材料费+人工费)并由甲方签字认可。故我方结算时按甲方认可单价装入结算,但是审计方只同意调整主材费用,不同意调整定额含量和人工费用。原则是2001定额市场价、定额量。请问这种情况应如何结算?

 

答:第一,结算必须依据合同的约定,是总包方的大包不大包没有关系。合同约定按实,甲方签字是认可的,如果合同有明确约定按定额进行结算,无论甲方是否签字必须找到变更结算依据的证据,如果没有不能认可。

 

问题9:机械大开挖的工程,合同既没有约定,甲方也没有特殊要求,施工单位采取了挡土墙及砂袋护坡,是否应计入结算造价?

 

答:如果此工程是采用招投标,投标方案是否采用挡土墙,如果是就不能单独计取,如果是其它方案,在改变方案时必须征得建设单位及监理的同意,如果有签认手续应该增加,如果没有就不能增加。

 

问题10:我在实际工作第一次用清单结算,综合单价可以因为材料价格或者实际情况的变化改变吗?在合同中没有约束时,能改变多少?比如:土方开挖过程中,运距的增加或者使用的设备的改变,综合单价能变吗?如果能变需要履行什么手续?材料价格的变化很大,投标时石头的单价为65元,由于工程工期较长,石头出厂价变为110元,可以改变综合单价吗?或者怎么结算才能让双方都比较合适?

 

答:一般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固定单价合同,综合单价中考虑一部分风险,只要工作内容没有改变材料价格是不应调整,能不能调整要根据合同对结算条款的约定,如没有约定,双方协商解决。

 

问题11:招标工程的中标价在竣工决算时,工程量变更,能否对投标书部分重新计算,还是只计算变更部分?投标书中的材料价格在竣工决算时能否调整?(签订的是可调价格合同)

 

答:要根据合同约定,一般只能对变更部分按合同约定的办法进行计算,至于材料价格仍要依据合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只能对变更部分按实结算,投标书部分不应调整。对于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问题12:工程合同签的是固定总价合同,综合单价是按花岗岩沙浆铺设计算的,洽商为改用进口微晶石粘接剂铺设,结算时施工单位将原工程量也加大了,请问诸位同行,工程量的变化允许么?

 

答:要依据合同对变更条款的约定,从此问题来看,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是两个不同的清单项,在结算时变更后的清单项重新组价由建设方确认,工程量是允许变更的。

 

问题13:总价包死的合同,施工单位竣工结算时怎么报结算资料?

 

答:很简单,如果没有任何变更合同额等于结算额。如何有变更按合同约定是否可以调整,如何可以调整加上变更费用。其次还要根据合同约定增加索赔费用。

 

问题14: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对于工程造价结算有没有这样的规定:如果工程一经招投标,在工程结算时,必须按投标价+签证+变更的形式计算,如果双方在结算方式中约定按实际完成工程量决算,能否对招标报价中遗漏的工程量和项目(实际已完成)进行追加。

 

答:准确的说,法律法规中不会硬性规定,必须用哪种结算方式结算。如果双方结算方式约定为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可以做为合同的补充条件,具有法律效力,对于招标报价中遗漏的工程量和项目可以进行追加。

 

问题15:施工挖孔桩土方工程项目,包工不包料,其中合同规定土方按实计算,遇到塌方时另行计算,现在甲方代表和监理因为对甲方不满,随意签证,造成土方数量、塌方数量增加很多,请问作为甲方该怎么结算?

 

答:这是甲方内部管理的问题,如果甲方代表和监理都签证认可,应该给施工单位结算。如果甲方发现内部人员失职,应出示充分证据资料或走法律程序。

 

问题16:关于甲供材在结算中应该怎么退还,一直有争议,想请教一下?

 

答:甲供材料应甲乙双方自行商定。一般采用正常结算后,甲供材按结算价扣除。甲供材的采购市场价与结算价的差额由甲方自行解决,在扣除过程中乙方可以计取甲供材料的保管费。

 

问题17:我公司最近有一个工程竣工,正在进行最后结算工作,此工程的承包价很低,而且有近三分之一的工程量属于甲供材和甲方分包工程,合同约定工程结算时按01定额及相关取费后下调10%执行,而本工程的洽商核减量很大,(甲方工程师在签证时注明,由于一些洽商是我方提出的,不再计入经济变更内,而核减的确计入)如果按合同约定核减部分也按此规定执行,我们的损失较大,我认为本工程的合同价本来很低,而且有很大一部分是甲供或甲方分包项目,此部分基本是一个固定数,而做为核减,只能是甲方分包及甲供材之外我们的实际工作量,所以我认为核减部分不能按此合同执行。

 

答:结算应该是从预算中先行扣除甲供材料和甲方指定分包工程,所剩工程款作为合同价款,然后按合同约定计算增加的工程项目(按约定下浮)。

 

 

 

 

问题18:我现在做的一个结算工程是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发包方在招标时提供的工程量与竣工实际工程量有出入时,按当地部门的规定,应该是多列部分不予扣除,按相应清单量的中标价结算;漏项和少列部分应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及指导价结算。我现在遇到问题是我们中标的预算书中配电箱安装子目报价太低,主要是预算中配电箱报价过低造成,按规定不能调整。但如果是有些配电箱漏算(甲方发包时的工程量中)我是应按中标预算书中的类似配电箱的子目综合单价报结算,还是按实际的设备价格计入子目,按新的综合单价结算?

 

答:一般来说施工图纸、经甲方签认的施工方案、现场签证单、技术核定单、工程变更单、有效的竣工资料都可以作为结算的依据;但有的甲方会规定作为结算经济依据的资料必须专门签认装订,为避免结算时扯皮尽量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问题19:合同中约定结算依据为施工图预算,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该工程在办理结算时施工单位提出隐蔽资料可作为结算依据,行吗?

 

答:隐蔽工程可以做为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的依据,不过还得补充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单。

 

问题20:遇上电缆、电线的价格上涨幅大增的情况,我在结算时要求甲方给我们调整价差,但甲方不给我们调整,甲方说这在合同中已约定,包括了风险系数。请问这样的风险也太大了,不知可以要求甲方给我们调整。另外,不知道关于铜的上涨是不是有什么文件规定,上涨在多少到多少范围内不予调整,上涨在多少到多少范围内需在合同中有约定但任可以调整。而且,我用什么方法才能让甲方给我调整差价。

 

答:按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只能双方协商解决。

 

问题21:工程量清单描述与施工图纸不符,且施工中有现场签证,在固定总价情况下,结算价格是否可调整。

 

答:依据合同中结算条款对变更及签证的约定,如果有明确则按合同执行。如果没有明确规定双方协商确定变更和签证的结算方式后进行结算。

问题22: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结算按当地公报信息价计算主材价格,但在施工中双方签证了主材价格,明显高于当地公报信息价,且监理单位也签字认可,作为审计部门应如何处理?

 

答:如果合同有约定应首先执行合同约定。另监理单位签字,建设单位是否签认,因为有的合同约定监理职责只负责现场情况,涉及费用的必须甲方签认,如果甲方也签认了,可以认为是补充的结算资料,应予计价。

 

问题23: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结算按当地公报信息价计算主材价格,但在施工中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结算的主材价格为当地公报信息价加运输费用,且议定二次运输费用,运输费用和二次运输费用明显高于市场价,作为审计部门应如何处理?

 

答:如果甲方签认了补充协议,审计时发现不合理应再告知甲方,但如果甲方同意,或说明了特殊的原因,应按补充协议给予结算(政府审计除外)。

 

 

8个工程结算失真的原因

 

 

工程结算送审的结算中,常发现有工程结算多报的现象产生,认真分析结算“失真”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联系单盲目签证,事后补签,签证表述不清、准确度不够及时间性不强。由于我国目前采取的是计量(监理)与评价(决算)分离的工程监管模式。搞决算审核工作的工程师施工时一般不到现场,决算审核时工程量的计算依据主要就是施工图和监理签证。这就为施工环节(尤其是隐蔽工程)偷工减料提供了可能。现场监理人员对造价管理和有关规定掌握不够,对不应该签证的项目盲目签证。有的签证由施工单位填写,不认真核实就签字盖章;施工单位在签证上巧立名目,弄虚作假,以少报多,蒙哄欺骗,遇到问题不及时办理签证,决算时搞突击,互相扯皮推卸责任;有的施工单位为了中标,报价很低,为了保住自己的利润对包干工程偷工减料,对非包干工程进行大量的施工签证,施工现场的乱签证,扰乱了建筑市场正常秩序。

 

2.工程量计算方面。工程量的计算是依据竣工图纸、设计变更联系单和国家统一规定的计算规则来编制的,是结算编制的基础。工程量计算误差主要包括在定额中子目录再次计算、计算单位不一致而造成工程量的小数点错位及计算错误。

 

3.套用定额方面。对定额中的缺项套用子目或换算的理解有出入、忽略定额综合解释,不换算系数、高套定额。

 

4.材料价格方面。主材的型号、材质在设计中不明确;除去规定的材料价格外,还有大部分采用的是市场价,这也影响了结算的造价。

 

5.费用计算方面。不按合同要求套用费用定额。根据工程类别划分,三类工程却高套用二类工程。工程没有达到约定的文明施工程度却按约定计算文明施工增加费。在县城(镇)的工程税金的却套用市区的费率等。

 

6.极少数的结算编制人员业务水平不过关,以致计算”失真”。

 

7.建设单位在发包合同及现场签证中用词不严谨而导致结算与实际有出入。

 

8.施工单位顾虑结算卡得太紧。

送审结算是建设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审核的,建设单位的主观愿望是核减核增的额度来支付业务费,这自然形成施工单位加大水分多报的可能。

 

常见的有:

 

(1)巧立名目,高套定额

 

①把定额中已综合考虑并包含在综合单价里的内容单独列项。

 

例如:挖土方已按照工程量套用定额计价,有的施工单位又把挖掘机台班单独列项计算;

 

②把费率中包含的内容另外列项计算,例如综合费率中已包含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有的又把雨季抽水费另计;

 

③利用定额单价的换算抬高项目单价。

 

 

 

(2)虚设费用

 

有的工程在实施过程中没有使用大型机械和特种机械,但竣工决算中却列入了夜间施工增加费、赶工措施费等。

 

 

(3)提高计费标准,扩大取费范围。

 

 

结算中常见问题分析

 

结算争议多,导致编审不及时甚至严重拖期,有以下原因:

1.在于产品定位模糊,设计随意变更,造成合同总价或单价难以覆盖并锁定。

 

2.招标图纸深度不够。

一方面,设计院不提供材料及设备的技术规格要求,造成技术要求模糊,合同界面不清,风险界定不明,招标单位无法编制出完整的工程量清单,清单项目或描述不清或多漏项,招标单位无法精准报价,价格的竞争型受限,开发商或建设施工单位难以合理评定标价。

 

另一方面,由于设计图深度不够等问题不得不延至施工阶段解决,建设施工单位不得不采用开口合同,致使合同严密性差,争议和现场签证多,成本难以锁定,而建设施工单位也不得不花费大量时间和人力加以协调。

 

3.合同分拆过细。

一方面,建设施工方将大量材设采用甲供合同或甲定乙供合同予以分拆,合同数量少则几十多则上百,为此不得不安排大量人力负责材设的确认、采购、协调、管理及收验货。

 

另一方面,合同分拆导致项目合同关系更为复杂,建设施工方不得不承担直接管理责任及总承包方应承担的部分责任,在工程进展及结算中常发生互相推诿扯皮的现象,从而造成无效成本,乃至进度拖延。

 

4.承包商不及时编制施工图预算,不积极与投资监理核对预结算,其原因就在于总包填资(至结构封顶)施工、合同暂估价或利润水平较高,或其内部管理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