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时,招标投标法规定了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以确保公共利益、公众安全以及合理使用国有资金。这些规定不仅涉及到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也包括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 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 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误区一:依法必招=公开招标。 招标和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竞价一样是采购方式的一种,达到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和金额的才是依法必须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选择招标的采购方式后,又可以根据是否公开的要求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613号): 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即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或符合上述两点要求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也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 误区二: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必招项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613号):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2)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规司解读: ①建设工程是指所有通过设计、施工、制造等建设活动形成的有形固定资产,“希望工程‘、“五个一工程”、“系统工程”等概念化的协作活动不属于建设工程。 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需要同时满足两个要件。一是与工程不可分割。二是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的货物,属于与政府采购工程有关的货物。 尽管如此,由于什么是“不可分割”、什么是“基本功能”,实践中有时也难以判断。在此情况下,也可以从设计施工上进行判断。需要与工程同步整体设计施工的货物属于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可以与工程分别设计、施工或者不需要设计、施工的货物属于与工程建设无关的货物。 ③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由于不同地区、不同行业情况各异,《条例》没有列举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其他服务,如工程项目评估、融资、项目管理、工程造价、招标代理等。 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深入理解,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有着明确的界定和规模标准。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公共资源的合理分配和使用,同时防止不正当竞争和腐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