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确保工程造价的合理性和公正性是维护各方利益的关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和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旨在为招标人和投标人提供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招标控制价作为工程项目的最高投标限价,其编制和管理必须遵循严格的规定和依据。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同时规定,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招标控制价是指根据国家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依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发布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 16号)的规定,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一、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规定

(一)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控制价,并应当拒绝高于招标控制价的投标限价,即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若超过公布的招标控制价,则其投标应被否决。

(二)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

(三)招标控制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对所编制的招标控制价不得进行上浮或下调。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招标控制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四)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这是由于我国对国有资金投资控制实行的是设计概算审批制度,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原则上不能超过批准的设计概算。

(五)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 5天内向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立即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查,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控制价编制人等单位人员对投诉问题逐一核对。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的 10天内完成复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并作出书面结论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大于±3%时,应责成招标人改正。当重新公布招标控制价时,若重新公布之日起至原投标截止期不足 15天的应延长投标截止期。

(六)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依据是指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需要进行工程量计算、价格确认、工程计价的有关参数、率值的确定等工作时所需的基础性资料,主要包括:

(一)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与专业工程量计算规范。

(二)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方法。

(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四)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

(五)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六)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七)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但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

(八)其他的相关资料。

综上所述,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和管理是一个涉及多个环节的复杂过程。它不仅要求招标人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还要求投标人对招标控制价进行仔细复核,以确保其合理性和准确性。通过科学的编制方法和严格的管理措施,招标控制价能够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防止恶性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