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形下,主管部门可以提前收回有偿出让的土地使用权?

     答:根据《深圳市土地使用与收回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年期届满前可以

收回有偿出让的土地:

     (一)公共利益需要的;

     (二)公路、铁路、机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三)用地单位迁移或被依法撤销的;

     (四)实施城市规划而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