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转让管理条例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以上所称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1、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2、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3、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
4、以房地产抵债的;
5、单位、个人购买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出售的商品房,产权属个人或单位的;
6、房地产开发公司为满足个人购房需要,以预收售房款或集资建房的;
7、单位集资建房,优价售与出资者,或者私建公助,个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而发生权属转移的;
8、外国企业、外国人(含外籍华人),在我国购买房屋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
9、未建成房屋产权连带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
10、银行开展有奖储蓄、奖给中奖者,房屋所有权属于个人的;
11.典期届满逾期十年或典契未载明期限经过三十年未赎,原列上应视为绝卖的;
12、房地产部门所管的直管公房,发生让售的;
13、单位房屋(含内部)发生调拨,价拨的;
14、单位与单位、个人与个人、单位与个人等形式交换产权的;
15、房改中单位优惠出售给职工的房屋待进入市场后按有关文件办理的;
1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