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防车道设计
依据
GB50720-20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3.3.1条:
施工现场内应设置临时消防车道,临时消防车道与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的距离不宜小于5m,且不宜大于40m。当现场道路满足消防车道通行及灭火救援要求时,可不设置临时消防车道。
下列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设置
环形临时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除应设置消防回车场外,还应设置消防救援场地。
1)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在建工程;
2)建筑工程单体占地面积大于3000㎡的在建工程;
3)超过10栋,且成组布置的临时用房。
依据
GB50720-20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3.3.2条:
临时消防车道宜为环形,设置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应在消防车道尽端设置尺寸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
临时消防车道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
临时消防车道的右侧应设置消防车行进路线指示标识。
临时消防车道路基、路面及其下部设施应能承受消防车通行压力及工作荷载。
依据
GB50720-20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3.3.4条:
临时消防救援场地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临时消防救援场地应在在建工程装饰阶段设置。
2)临时消防救援场地应设置在成组布置的临时用房场地的长边一侧及在建工程的长边一侧。
3)临时救援场地宽度应满足消防车正常操作要求,且不应小于6m,与在建工程外脚手架的净距不宜小于2m,且不宜超过6m。
2、宿舍/办公用房防火设计
依据
GB50720-20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4.2.1条:
2)建筑层数不应超过3层,每层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00㎡。
3)层数为3层或每层建筑面积大于200㎡时,应设置至少2部疏散楼梯,房间疏散门至疏散楼梯的最大距离不应大于25m。
4)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单面布置用房时不应小于1m,双面布置不应小于1.5m。
5)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疏散走道的净宽度。
6)宿舍房间的面积不应大于30㎡,其他房间面积不宜大于100㎡。
7)房间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房门净宽度不应小于0.8m。
8)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顶板基层底面。
3、其他临时用房防火设计
依据
GB50720-20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4.2.2/4.2.3条:
发电机房、配电房、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可燃材料库房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2)层数应为1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
3)可燃材料库房单个房间面积不应超过30㎡,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单个房间面积不应超过20㎡。
4)房间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0m,房门净宽度不应小于.8m。
5)宿舍、办公用房不应与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变配电房等组合建造。
6)会议室、文化娱乐室等人员密集房间应设置在临时用房的一层,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4、脚手架/安全网防火设计
依据
GB50720-20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4.3.4/4.3.5条:
外脚手架、支模架的架体宜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设,其中,下列工程的外脚手架、支模架的架体应采用不燃材料搭设:
1)高层建筑;
2)既有建筑改造工程。
下列安全防护网应采用阻燃型安全防护网:
1)高层建筑外脚手架的安全防护网;
2)既有建筑外墙改造时,其外脚手架的安全防护网;
3)临时疏散通道的安全防护网。
脚手架、安全网、脚手板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5、消防疏散指示
依据
GB50720-20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4.3.6/4.3.7条:
作业场所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其指示方向应指向最近的临时疏散通道入口。
作业层的醒目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示意图。
安全通道、作业层设置醒目的指示标识
6、消防设施设置要求
依据
GB50720-20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5.1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和临时消防应急照明等临时消防设施。
临时消防设施应与在建工程的施工同步设置。房屋建筑工程中,临时消防设施的设置与在建工程主体结构施工进度的差距不应超过3 层。
施工现场的消火栓泵应采用专用消防配电线路。专用消防配电线路应自施工现场总配电箱的总断路器上端接入,且应保持不间断供电。
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贮水池、消火栓泵、室内消防竖管及水泵接合器等,应设有醒目标识。
临时消防水管升至作业面
7、灭火器
依据
GB50720-20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5.2.1条:
在建工程及临时用房的下列场所应配置灭火器:
1)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及使用场所;
2)动火作业场所;
3)可燃材料存放、加工及使用场所;
4)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设备用房、办公用房、宿舍等临时用房;
5)其他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
灭火器配置场所规定
依据
GB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5.1条:
1)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2)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
3)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 . 5 0 m ; 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4)灭火器不宜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灭火器设置在室外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5)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灭火器摆放距离示意图
依据
GB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6.1条:
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 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 具。
GB50720-20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5.2.2条:
1)灭火器的类型应与配备场所可能发生的火灾类型相匹配;
2)灭火器的最低配置标准应符合表5.2.2-1 的规定。
3)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应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经计算确定,且每个场所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具。
4)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5.2.2-2 的规定。
火灾类别划分
灭火器双配
8、临时消防给水系统
依据
GB50720-20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5.3.2/5.3.3/5.3.4条:
1)临时消防用水量应为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与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之和。
2)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工程的临时用房和在建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的较大者确定,施工现场火灾次数可按同时发生1次确定。
3)临时用房建筑面积之和大于1000m2或在建工程单体体积大于10000m3 时,应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当施工现场处于市政消火栓150m 保护范围内且市政消火栓的数量满足室外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可不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
依据
GB50720-20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5.3.7/5.3.8条:
施工现场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给水管网宜布置成环状;
2)临时室外消防给水干管的管径应依据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用水量和干管内水流计算速度进行计算确定, 且不应小于DN100;3)室外消火栓应沿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及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均匀布置,距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及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的外边线不应小于5m;
4)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m;5)消火栓的最大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建筑高度大于2 4 m 或单体体积超过30000m3 的在建工程,应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
依据
GB50720-20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5.3.10条:
在建工程室内临时消防竖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竖管的设置位置应便于消防人员操作,其数量不应少于2 根,当结构封顶时,应将消防竖管设置成环状;
2)消防竖管的管径应根据在建工程临时消防用水量、竖管内水流计算速度进行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DN100。
根据《建筑施工计算手册》18.3.2 消防用水流速取2.5m/s。
依据
GB50720-20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5.3.12/5.3.13条:
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在建工程,各结构层均应设置室内消火栓接口及消防软管接口,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火栓接口及软管接口应设置在位置明显且易于操作的部位;
2)消火栓接口的前端应设置截止阀;
3)消火栓接口或软管接口的间距,多层建筑不大于50 m,高层建筑不大于30m。
在建工程结构施工完毕的每层楼梯处,应设置消防水枪、水带及软管,且每个设置点不少于2 套。
消防枪、水带双配
GB50720-20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5.3.14/5.3.15条:
高度超过100m 的在建工程,应在适当楼层增设临时中转水池及加压水泵。中转水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少于10m3, 上下两个中转水池的高差不宜超过100m。
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给水压力应满足消防水枪充实水柱长度不小于10m的要求;给水压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消火栓泵,消火栓泵不应少于2 台,且应互为备用;消火栓泵宜设置自动启动装置。
GB50720-20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5.3.16/5.3.17条:
当外部消防水源不能满足施工现场的临时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应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贮水池。临时贮水池宜设置在便于消防车取水的部位,其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施工现场火灾延续时间内一次灭火的全部消防用水量。
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应与施工现场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并设置,但应设置将生产、生活用水转为消防用水的应急阀门。应急阀门不应超过2 个,且应设置在易于操作的场所,并设置明显标识。
GB50720-20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5.4条:
施工现场的下列场所应配备临时应急照明。
1)自备发电机房及变、配电房;
2)水泵房;
3)无天然采光的作业场所及疏散通道;
4)高度超过100m 的在建工程的室内疏散通道;
5)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场所。
作业场所应急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正常工作所需照度的90%,疏散通道的照度值不应小于0.5lx。
临时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宜选用自备电源的应急照明灯具,自备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60 min。
9、可燃物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
依据
GB50720-20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6.2.2条:
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应按计划限量进场。进场后,可燃材料宜存放于库房内,如露天存放时,应分类成垛堆放,垛高不应超过2m,单垛体积不应超过50m3,垛与垛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m,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覆盖;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分类专库储存,库房内通风良好,并设置严禁明火标志。
施工产生的可燃、易燃建筑垃圾或余料,应及时清理。
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要求
10、用火、用电、用气管理
依据
GB50720-20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6.3.1条:
施工现场用火,应符合下列要求:
1)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许可证的签发人收到动火申请后,应前往现场查验并确认动火作业的防火措施落实后,方可签发动火许可证。
2)动火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
4)施工作业安排时,宜将动火作业安排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前进行。确需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之后进行动火作业,应采取可靠防火措施。
GB50720-20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6.3.1条:
施工现场用火,应符合下列要求:
7)五级(含五级)以上风力时,应停止焊接、切割等室外动火作业,否则应采取可靠的挡风措施。
8)动火作业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灾危险后,动火操作人员方可离开。
10)施工现场不应采用明火取暖;
11)厨房操作间炉灶使用完毕后,应将炉火熄灭,排油烟机及油烟管道应定期清理油垢。
GB50720-20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6.3.2条:
2)电气线路应具有相应的绝缘强度和机械强度,严禁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严禁在电气线路上悬挂物品。破损、烧焦的插座、插头应及时更换
3)电气设备与可燃、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6)可燃材料库房不应使用高热灯具,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内应使用防爆灯具。
7)普通灯具与易燃物距离不宜小于300mm;聚光灯、碘钨灯等高热灯具与易燃物距离不宜小于500mm。
8)电气设备不应超负荷运行或带故障使用
9)禁止私自改装现场供用电设施。
GB50720-20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6.3.3条:
气瓶使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使用前,应检查气瓶及气瓶附件的完好性,检查连接气路的气密性,并采取避免气体泄漏的措施,严禁使用已老化的橡皮气管;
3)冬季使用气瓶,如气瓶的瓶阀、减压器等发生冻结,严禁用火烘烤或用铁器敲击瓶阀,禁止猛拧减压器的调节螺丝;
4)氧气瓶内剩余气体的压力不应小于0.1MPa;
5)气瓶用后,应及时归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