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苏州市建设工程 施工图设计审查技术问答指导 (给排水专业) 第一章 给水 1、医疗机构的病房污水盆排水管,是否参照《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第4.5.12-2条执行? 答:医疗机构的病房中含有医疗废弃物较多的污水盆均按此条执行,其它仅排普通废水的污水盆可不按此条执行;参见《水标准指南》4.5.12条; 2、热水箱是否需要设置消毒装置? 答:根据《水标准》第6.2.6.2条,当热水箱出水温度满足规范要求时可不设消毒装置。 3 、根据《苏建城(2016)669号文》第一款第4条,管井尺寸需保证管道及水表保温结构安装完成后留有不小于600mm的检修通道。目前自来水公司仅要求留有600mm安装空间,当地对于这个600mm检修通道是否有其他要求? 答:应满足检修安装要求,自来水公司有要求的按自来水公司意见执行; 4-1、酒店做支管循环的热水系统,每个分区下面几层的房间入户管是否需要做减压,控制0.2MPa的压力要求,如何设置?如果可以不减压,那为了保证冷热水压力平衡,冷水是否也可以不设? 4-2、设有热水支管循环的高档酒店客房冷热水系统,能否不设置支管减压阀?否则会导致热水循环系统不同程。 答:根据《水标准》第3.4.4条条文解释,采用集中热水系统,当用水点卫生间设备对供水压力有特殊要求时,在满足卫生设备供水压力要求时,可不做支管减压。 5 、某办公楼,1-3层为市政直供,4层以上采用无负压设备加压供水。在场地给水管总入口处设有倒流防止器,在进入无负压设备前是否还需设置倒流防止器? 答:参照《水标准》第3.3.7.2条要求,进入无负压设备前还需设置倒流防止器; 当场地给水入口总管已设置倒流防止器,且场地内无市政直供区域时,可不必在生活供水加压设备进水管处重复设置倒流防止器。 6 、建筑的生活给水入户管阀门后未设软接头,不符合《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981-2014 第4.1.1-2条。需明确软接头设置位置,地库进主楼处是否需要设置软接? 答:地库内进主楼处无沉降,不需要设置; 7、市政给水引入管上“倒流防止器”前设置一个室外消火栓,但“倒流防止器”后,不再接室外消火栓管道,而是给消防水池、消防水箱补水用,且补水满足150mm空气间隙要求,该情况下,是否还要必要设置倒流防止器(还因设置倒流防止器较麻烦,需架空敷设)? 答:可以不设置倒流防止器; 8、人防的战时生活水箱、战时饮用水箱的补水是否应按照《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 3.3.6要求执行? 答:不需要。应按照《水标准》第3.3.5条执行。 第二章 排水 1、 规范规定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客房、病房和宿舍等人员居住的房间,宿舍入户处的盥洗区域和阳台是否也属于人员居住房间(盥洗区与床位区域无门分隔,阳台与房间无门分隔)? 答:应首先要求建筑专业对宿舍盥洗区域、阳台与人员居住房间进行隔断处理;特殊情况难以隔断时,可采取以下方式: (1)洗涤槽、洗脸盆等排水横支管可采取微降板同层方式接入管井排水立管; (2)排水立管应敷设在不小于100厚砖墙管窿内,且需对管道加设隔音包裹措施;管窿宜设置在短走道内,尽量远离床位区域。 2、根据《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第4.4.1.7条,排水管道不得穿越贮藏室。贮藏室的定性如何确定?(是否写到贮藏室均不得穿越) 答:参照《水标准指南》释义确定—“条文中的贮藏室指的是当排水管道穿越若有漏水时会造成为卫生健康不利或者对重要财产有损坏的那些贮藏室。” 住宅的储藏室不得穿越,可以改为杂物间、工具间。 3、 关于地下室消防排水,是否应考虑总排水流量与消防水量基本匹配,提升泵可全部工作?理由:在消防扑救过程中,如果有了一定积水,在此情况下消防队员无法判断何处是平地,何处是坑,对消防队员的扑救有很大的安全影响。 答:参见苏建函消防[2021]171号文附件第二章给排水专业第2.5.2条答复; 4、 地库排水究竟排入雨水还是污水系统。 答:根据《水标准》第4.8.2.1条,地库地面冲洗排水宜排入小区雨水系统; 5、 高层住宅的敞开阳台、北侧敞开外廊,未设置溢流设施,雨水设计重现期按照多少年确定? 答:设计重现期参照屋面雨水排水设计标准;提倡设置溢流设施。 6 、经常有人的屋面、退层通气管口至少要高出2米,建筑仅标注上人或者不上人屋面,经常上人是否需要建筑图明确?比如现在不少住宅屋面平时出口平时是门禁上锁的,就是不上锁屋面一般也很少有人上去,另外厂房的退层实际也有可能是设备平台,很少有人停留。 答:根据《水标准》4.7.12.3条条文解释,经常有人停留的平屋面一般指公共建筑的屋顶花园、屋顶操场等;住宅屋面、不经常有人停留的厂房退层屋面不属于此条情况,可以不按此条执行。 7、 住宅客厅和封闭阳台之间没有隔断,生活排水立管能否穿越客厅?或者需要采取什么措施,上次有一个审查工程是要求设计把生活排水立管采用防噪、防水隔墙包封,并且四周至少有一侧是靠外墙。 答:首先宜要求建筑专业对客厅和阳台间进行隔断处理,排水立管不得穿越客厅;特殊情况难以隔断时,排水立管应设置在阳台区域,并敷设在不小于100厚砖墙管窿内,且需对管道加设隔音包裹措施。 8-1、公寓式酒店:1.门口的洗涤槽排水立管就近放置,用100厚砖墙包封,排水横管设置在洗涤盆下部橱柜内,2.卫生间排水管穿越衣帽间空间(柜体内)是否可以算满足建给4.4.2条。 1.附图 2.附图 答:1.此类平面布局的公寓式酒店,排水横支管可采取微降板同层方式接入管井排水立管;也可增设排水立管敷设在不小于100厚砖墙管窿内,且需对管道加设隔音包裹措施;管窿宜设置在短走道内,尽量远离床位区域。2.排水横管从下层穿越衣帽间(柜体内),不满足《建水标准》4.4.2条。3.排水管道井需在外走道设置检修口或检修门。 8-2、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第4.4.2条规定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客房、病房和宿舍等人员居住的房间。请问,以下情况是否算穿越宿舍的房间(非同层排水)?如果采用同层排水,则台盆上部支管仍在宿舍内,是否仍然不能满足此条规范? 答:对于此类平面布局的宿舍,排水横支管可采取微降板同层方式接入管井排水立管或在封闭阳台增设排水立管,且满足隔音要求。 9 、根据《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第4.7.1.3条底层长度大于12m 排水横管须设置通气管;若一栋建筑在底层中间区域仅设置一两个洗手台盆,此台盆的排水横管超过12m,是否需要设置通气管。 答:根据《水标准》第4.7.1.3条执行,底层排水管长度大于12米需设通气管; 10、 依据《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的第8.1.2条规定,生活泵房内不可以设置集水坑,目前自来水公司要求和常规设计经验,均会在泵房内设置集水坑,请问设计如何把握? 答:单独为泵房排水的集水坑可设置在泵房内; 11 、根据《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第4.10.7及5.3.17条,室外雨污水管道坡度最小为0.003,室外排水设计规范中仍为0.002,是否可以按0.002找坡? 答:以《水标准》要求为准; 第三章 消火栓 1、 一个厂区,仓库25L三小时水量。一类高层宿舍35L两小时。那水池按是不是必须算35L三小时算? 答:两者分别计算,取大值; 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消火栓箱)》GB14561—2003 5.13.3 中有明确箱门开启角度不得小于160°,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12.3.10 中也有明确消火栓箱门的开启不应小于120°。两者都是现行规范,公司目前大部分项目只有地铁是按160°,其他项目基本是按120°。如何执行? 答:按120°执行。前者是产品标准,后者是安装规定; 3、 依据规范及“《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实施指南”解释,以及环评报告要求,涉及有毒有害物料(厂房、仓库等)的消防排水,需设消防事故收集池进行应急储存,有关收集池的容积大小,如按“实施指南”解释计算,水池的容积会非常大(很容易超过1000立方),环评报告的要求会小一点,请问设计如何把握?场地内设置一如此巨大的空池子,是否有必要? 答:按环评报告执行,环评无要求时参照《水消规指南》9.4章思考4计算; 4、 一类高层住宅消火栓设置有困难时,是否可以采用双立管双栓? 答:确有困难时可以,参见苏建函消防[2021]171号文附件第二章给排水专业第2.3.5条。 5、 如室内外消火栓管网共用,水泵接合器和室外消火栓设都设计于共用消防管网上该如何设置? 答:室内外消火栓管网合用时参照《水消规指南》第6.1.6条,在单体建筑室内消防管网接入管上设置止回阀,并在止回阀后设置水泵结合器;且屋顶高位水箱的出水管及稳压管需接至止回阀前的消防环管。 6、《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 4.0.2 建筑内部消火栓箱门不应被装饰物遮掩,消火栓箱门四周的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箱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或在消火栓箱门表面设置发光标志。报审意见明确指出(暗装)不符合该规范要求,即使在消火栓箱门表面设置了发光标志。那有没有什么方法,在类似大厅、电梯厅等装饰整体性要求比较高的空间既满足规范要求又满足设计审美呢。是否规范可以按空间的危险程度再细分下对于消火栓装饰面的要求划分。 答:按装饰规范执行,应有醒目标识且便于开启使用;开启拉力不得大于50N。 7、 一层办公和汽车库相邻建造,为独立2个防火分区,整体体积为9000立方米,汽车库室内消火栓水量是5L/S,根据GB50974-2014第7.4.3条办公楼部分也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如果地上办公、地下是汽车库的建筑,是可以仅在地下车库设置室内消火栓;除住宅外地上建筑已经没有局部设置室内消火栓的概念),而办公部分如果设置了室内消火栓,至少有2股水柱保护,请问该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取10L/S还是15L/S? 答:根据《建规》第8.2.2条,该办公楼可仅设消防软管卷盘一股水柱保护,对消防用水量无要求;按《水消规》第7.4.3条,办公部分应设消火栓,但对用水量也无要求,结合二者,该建筑办公部分应设室内消火栓,消防用水量宜取10L/s。 8-1、依据规范,当一项目需要两路市政消防供水时,现状市政只有一条市政给水引入管,室外消防系统,完全由消防水池加室外消火栓增压泵增压管网供给,是否可以? 疑问补充:如已设置室外消火栓加压的系统,消防取水口的尺寸及消防水池的吸水高度是否同样满足规范要求? 8-2、针对一路市政供水的项目,吴江区和高新区均出台相关的文件要求设置两套室外消火栓管网,苏州市能否给出统一的做法要求? 8-3、市政一路进水,当室外消防水量贮存于消防水池且设置室外消火栓泵时。有些地方采用两套室外消防环网的方式,其一接室外消火栓泵,其二接市政直供管道。这种做法感觉不尽合理,请问是否可参考国外消防模式,即仅设置一个室外消火栓环网与室外消火栓泵相连,而与市政供水则不直接相连。理由:国外项目常规做法认为消防贮水池水量是有保证的,消防泵也是有保证的。如果对消防泵的安全性有疑义,可考虑建议设置柴油泵等。妥否? 答:1)以安全可靠性为原则;应优先采用一路市政供水+消防水池或河道取水码头的形式。当取水口或取水码头保护距离不能满足规范150米保护要求时,可设置两个消防水池,也可设消防水池+室外消火栓泵加压供水管网形式,但应采取加强可靠性措施,如两路电源供电(或设置柴油泵),水池分两格,市政入口处增设室外消火栓等;2)消防取水口的尺寸及消防水池的吸水高度等应满足规范要求; 9-1、 苏州市地下汽车库消火栓是否明确都设置在柱前? 答:消火栓设置原则应易于取用且明显的位置,消火栓门开启角度满足规范要求,应结合车道、车位、柱跨的实际关系,有条件时优先设置在柱前; 9-2、针对车库内消火栓设置问题,有文中提到,“消火栓不应设置在汽车尾部”。建议对汽车尾部的设置方式予以区分,比如,下图中的位置一应该是不影响使用的,建议允许设置;而位置二则是不应该允许设置的。妥否? 答:位置一不影响使用,没有更优选择时可做为备选项;在设置消火栓附近的柱前设标注提示。 10、 市政消防进水表管径为DN150,可否对应40L/s的流量? 答:根据水表规格流量特征,流量40L/S时,可采用DN150管径的水表;当管网因水头损失因素,不能满足规范规定的压力要求时,宜采取加大管网管径(水表管径不变)的方式。 11 、水泵房里的吸水管真空负压表是否安装在偏心异径管之前? 答:根据国标图集19S204-1《消防专用水泵选用及安装(一)》,宜安装在偏心异径管之后。 第四章 喷淋 1、报警阀进出口是否必须设信号阀,湿式报警阀出口可否不设? 答:报警阀前须设置信号阀;湿式报警阀出口是否设置信号阀,由设计单位根据管网情况及业主、管理方要求自行确定。 2、根据2021的省里的答疑,为住宅小区配套的养老用房是否不需要设置喷淋? 答:根据《苏建函消防[2021]171号文》附件第1.2.1.1条答复,当面积不超过300㎡时,可做为商业服务网点,整栋建筑定性为住宅。当建筑专业设计图纸中无法将养老用房明确为“非老年人照料设施”时,养老用房内的消防设施需满足老年人照料设施的相关要求设置喷淋(含简易喷淋)。 3、针对大空间智能灭火系统,有审图专家提出,应按CECS263-2009的要求,按设置的行列数量计算水量。请问如果设置的是喷射型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即类似于消防炮,每个着火点保证两套装置能覆盖保护),是否可按Q=5L/s*2=10L/s设计?理由:此类喷射型灭火装置不同于喷洒型;它的灭火特点是指哪打哪;每栋建筑的着火点只能是一次和一处即使考虑了20L/s或30L/s的水量,其设备也是永远无法工作。 答:可按新国标《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1427-2021执行;考虑到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装置设计水量为10L/s~20L/s相对比较明显过小,不能形成有效的控灭火效果,建议优先采用喷洒型自动射流灭火装置。 4、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之术语2.1.3条及5.1.1条中的表格及其条文解释,超过24m的“较大规模”的高层学生宿舍定义为“重要公共建筑”,相应宿舍建筑需全部设置喷淋系统(包括走道和宿舍内)。请问此处规范中的“较大规模”如何定义? 答:根据《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2014年版))附录B,B.0.1-6条:使用人数超过500 人的中小学校及其他未成年人学校可视为“较大规模”的重要公共建筑; 根据《建规》8.3.3.2条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7.1.7条,二类高层宿舍应在走道、公共活动用房内设置喷淋;一类高层宿舍应在走道及房间内均设置喷淋。 5、敞开式的电动汽车停车库是否需要设置喷淋系统? 答:根据《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 6.1.1条要求:汽车库和停车场的分类、耐火等级、安全疏散和消防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有关规定。敞开式电动汽车库是否设置喷淋,应参照《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 7.2条和《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 6.1.5-5条执行。 6、据《消水规》6.1.9之1和2条,是否可以理解为:“高层民用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且层数超过2层的公共建筑和其他重要建筑必须设置高位消防水箱;而其他建筑如果采用了安全可靠的消防给水时,可采用稳压泵稳压”?如果相应建筑采用气压供水,其中喷淋系统采用4个喷头5min的用水量,室内消火栓系统采用5min的消火栓用水量是否可以看作采用了“安全可靠的消防给水措施”?针对室外消防给水,考虑到其与室内系统的不同,是否可以不考虑设置气压供水,仅设置稳压泵即可? 答:(1)满足《消水规》6.1.9之1和2条相关要求时,消火栓系统可仅采用稳压泵稳压;喷淋系统还应满足《喷规》第10.3.3条相关要求;(2)安全可靠的消防给水参见《消水规指南》要点说明:“安全可靠”系指设有消防水池、消防水泵、两路供水、两路电源;(3)稳压泵的设置需满足《消水规》第5.3.4条; 7、喷淋系统的末端试水装置的静压、动压一般为多少?室内消火栓的静压、动压是否有个具体的范围? 答:规范未对末端试水装置处静压和动压作要求;室内消火栓栓口静压不应超过1.0MPa,栓口动压不应大于0.50MPa; 8、《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50156-2012(2014年版) 10.2.3 条:加油站、CNG加气站、三级LNG加气站和采用埋地、地下和半地下LNG储罐的各级LNG加气站,及合建站,可不设消防给水系统。合建站中地上LNG储罐总容积不大于60m³时,可不设消防给水系统。本条应该只是针对加油区罩棚的消防系统设置要求,加油站的站房,室内外消防还应该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否? 答:是的,加油站的站房室内外消防应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9、如果有自喷系统,设备夹层内是否要设置自喷系统? 答:除不宜用水灭火的场所外,设备夹层内均应设喷淋保护;没有可燃物的管道夹层可不设喷淋保护; 10、某多层丙类2项生产车间(不设喷淋),其屋面设置露天停车场(90辆),且单独设置室内汽车坡道进出(坡道与车间不共用)。汽车库规范条文解释屋顶上单独设置汽车坡道停车,可按露天停车场考虑,但是未明确室内坡道是否也可以(图集图示为室外坡道)。该情况室内汽车坡道是否要做喷淋? 答:可不设置喷淋系统; 11、《喷规》第7.1.13.2条规定了喷头和格栅吊顶的距离,如果格栅吊顶已经设置了上下喷,是否还需要满足这条?吊顶下方发生火灾,格栅吊顶下方喷头不能像常规实吊顶下喷头一样正常开启,比如格栅吊顶通透率65%,仍需要顶板下喷头保护,按道理还需满足这条。 答:(1)根据《苏建函消防[2021]171号文附件第32条,当通透率不大于70%时,即使吊顶内没有可燃物,也应在吊顶上、下均设置喷头,且吊顶下的喷头上方应设挡水板。(2)考虑到通透性吊顶下的喷头开启滞后影响,均宜执行7.1.13.2条;确有困难,当格栅吊顶通透率不大于15%时,参考《火规》第6.2.18条原理,可以不按此条款执行。 1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6.1.7超过水泵接合器供水高度的楼层设快速响应喷头,这个楼层高度是否可以参照《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5.4.5条主要消防车辆的技术性能表确定:按此表100米以内均可通过水泵接合器供水。 按当地消防车辆供水高度确定,苏州地区建议按照50米楼层考虑; 13、一栋住宅仅在一层设置部分养老用房,整个建筑是按公建设计还是住宅设计?火灾延续时间按2小时还是3小时? 答:根据《苏建函消防[2021]171号文附件第1.2.1.1条答复,当面积不超过300㎡时,可做为商业服务网点,整栋建筑定性为住宅。 14、某工业项目,仓库和厂房均设有喷淋系统,仓库设计流量150L/S,稳压泵设计流量按1~3%取值不小于1.50L/S,厂房末端K80试水接头,试水流量1.33L/S小于稳压泵设计流量,起动不了主泵? 答:按《喷规》GB50084-2017 第 11.0.1执行,可以启动喷淋主泵:流量开关可以启动;湿式报警阀压力开关也可稍后启动;管道压力开关也可在第二个k80喷头动作时启动,且一个k80喷头动作时稳压泵能满足其水量水压要求直至第二个喷头动作。 15、《物流建筑设计规范》GB51157-2016 15.3.2第六款,楼层货物运输通道内应设置消火栓和自动灭火设施;连接室外和各楼层间货物运输通道的 盘道是否执行以上要求? 答:与主体建筑有隔断距离,仅连接室外和各楼层间货物运输通道的开敞盘道可不设置消火栓和自动灭火设施。 16、自喷规范的8.0.1条规定,配水管道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1.20MPa,请问此处的工作压力是否为水泵额定流量时的压力?而不是零流量时的系统工作压力。 答:本条文中指的是配水管、配水支管的系统工作压力不应大于1.20MPa 。配水干管的系统工作压力参照《水消规》6.2.1-3条,不应大于1.60MPa。系统工作压力按照《水消规》8.2.3条确定。 第五章 灭火器及其它消防 1、地下电动车库是否必须设置推车式灭火器,但在设计位置和实际使用中会存在一定问题,建议给出统一的做法要求。 答:有条件时可设推车式灭火器,不做强制要求; 2、独立建造为高层建筑服务的变、配电室是否应该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理由:《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8.3.9 条第 11、第 8 款, “其他特殊重要设备室”条文解释,除了强调高层民用建筑外,同时强调了“发生火灾后对生产、生活产生严重影响”。因此即使为高层建筑服务的变配电室设于其他区域或独立建造,都不能减弱其重要性,因此本人建议:独立建造为高层建筑服务的变、配电室应该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妥否? 答:设置在独立建筑内或其他多层建筑内的为高层建筑服务的变配电所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参见苏建函消防[2021]171号文附件第二章给排水专业第2.6.4条答复; 3、地下室电动车停车及充电区域,灭火器设计如何考虑? 答:根据《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 6.1.7及条文要求,按照“严重危险级”配置灭火器,建议选用干粉灭火器。灭火器的配置主要考虑扑救充电设施,火灾类型为E类。灭火器配置需同时满足A/E类严重危险等级、B/E类中危险等级的要求,配置基准为3A/89B,灭火器的保护距离为12米。 第六章 其它 1、苏州市水务局有文件提到,室外污水管不推荐使用HDPE双壁波纹管。国内其他省也均推出了限制使用普通HDPE双壁波纹管的要求(不分雨污水)。这是基于此类埋地管道在各地均出现了大量被压扁和损毁的状况,因此我觉得应该是雨污水一起限制,请问咱们苏州市内能否统一要求? 答:按各区水务局文件要求执行; 2、因安全(集热器坠落)、水压(冷热水压力平衡困难)等问题,是否可以考虑采用太阳能光伏板,发电,再通过电力制备热水。因光伏板 : (1)重量较轻,对结构荷载影响较小; (2)对倾角要求不高可平铺在屋面上,固定方便; (3)采用电力制备热水时,热水便于采用闭式系统,有利于冷热水压力平衡。 (4)住宅类建筑采用阳台壁挂太阳能时,其热水箱大多因为年久失修,损坏严重,导致整个系统被废弃,造成资源浪费。 故对于有热水需要的建筑,是否可以不设太阳能集热制备热水,而设置太阳能光伏发电来制备热水? 答:按江苏省绿建规范执行,需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3、场地设计海绵城市后,雨水回收池能否不设或减小容积? 答:综合考虑海绵城市地表径流系数控制(如有)、节水办等部门意见; 4、一栋综合楼,上部为公寓(可出售),下部为酒店,屋顶设置分体式太阳能供公寓热水,酒店热水是否还需采用太阳能? 答:根据屋面条件情况设置太阳能系统热水系统,并宜优先供给酒店热水系统。 5、根据《雨水利用工程技术标准》DB32/T 3813-2020,雨水回用机房应设置在地下室,条文解释中为宜设置在地下室,与编规范专家沟通下来,优先设置在地下室。请问当地要求是如何考虑的,部分项目地库限制条件过大,没有条件做在地下室内,是否可以设置在室外? 答:按规范要求,没有特殊原因,处理设备和加压设备应优先设置在地下室;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在地面建筑内等便于设备维护的场所。 6、有江苏省内项目,采用太阳能预热,并采用空气源热泵辅助加热,实际最终的热水供水温度一般会小于50°C,请问是否算满足规范要求?如果判定不满足的情况下,是否允许加设部分电加热作为再辅助(假设当地无低谷电价政策)? 答:(1)水温不满足规范要求;(2)设置空气源辅助加热后仍不能满足温度要求时可设置电加热再辅助;电加热再辅助只能在极端天气或者空气源化霜时候启动以保证水质安全。 7、据《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 26-2017)之10.3.15条,生活水池(箱)进出水管应分别设置。请问普通的一体式真空管太阳能热水器的集热水箱是否属于此范围内?是否需要进、出水管分别设置? 答:宜参照此条执行,分开设置; 8、消防水池、消防水箱的呼吸管到底有什么作用,是否仅设通气管就可以? 答:呼吸管可改善消防水池内的气压平衡。通气管设计计算合理,能够满足使用要求,可仅设置通气管;参见《水消规指南》4.3.10条; 9、《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2016 5.3.7条:截流的初期径流宜排入绿地等地表生态入渗设施,也可就地入渗。当雨水弃流排入污水管道时,应确保污水不倒灌至弃流装置内和后续雨水不进入污水管道。 因苏州地区地下水水位高,就地入渗困难;初期弃流的雨水管管道埋深大,无法重力排入绿地等地表生态入渗设施;排入污水管有倒灌危险且部分区排水审查部门亦不允许该做法。如在初期弃流井前设置截污挂篮,经截污后的雨水排至下游雨水管道,是否满足要求? 答:根据DB32/T3813-2020第4.4.5条条文及说明,弃流初期雨水不宜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弃流后的经净化的雨水可以排入下游雨水管网。 10、 根据苏州市住宅品质提升设计指引给排水专业4.8要求:成品住宅热水配水点保证出水温度不低于45度的时间,不应大于15S。 如果户内需要设置热水循环管道,是否需要设计到位?如果不需要设置循环管道,热水时候是否可以不设计到位? 答复:该条文针对的是成品住宅。成品住宅的定义(引自苏住建房〔2020〕18号文)是指新建住房在交付使用前,住宅套内所有功能空间固定面的铺装、涂饰、管线、设备及终端安装、门窗、厨房和卫生间基本设施配备等全部完成,已具备基本使用功能的住房。如果明确是成品住宅,该部分设计内容可在第一次土建报审阶段预留安装热水供应设施接管的条件,但至少应在精装报审图纸中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