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正确使用地勘报告,基础选型由自己定,而不能地勘报告建议什么基础型式就用什么型式,总的来说,结构设计人员对地基基础设计比地勘人员内行。

 
2、冲击振动沉管灌注桩慎用:缩颈现象较普遍。
 
3、人工挖孔桩:在砂夹卵石层内施工(特别是扩孔)跨孔的可能性较大,施工有危险。桩太短(如小于6m),不能按桩算,应按墩算。
 
4、地基处理:换填、振冲、CFG桩(应算沉降,地基处理规范9.1.3条)。
 
5、地下室底板不按筏板设计,而采用所谓“抗水板”,其厚度不宜小于300,除地下水浮力,还有地基反力,应计算其配筋及裂缝宽度不应大于0.2mm(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6、伸缩缝、抗震缝处可不必设沉降缝。笔者见有一砌体结构6层住宅,设有100mm宽抗震缝兼沉降缝,因此抗震缝两边的条形基础为大偏心基础,极为不妥。
 
7、地下室底板下的垫层应采用C15混凝土(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4.1.5条)。
 
8、地下室墙竖筋及水平筋应注意最小配筋率ρmin。
 
9、地下室墙应有水平施工缝。
 
10、超长地下室只留后浇带不能解决使用期间的温度及混凝土收缩问题,应采取加强配筋、加防裂剂、采用预应力混凝土等措施。地下室外墙、底板、顶板的钢筋间距不宜大于150mm。
 
11、沉降观测点应布置并应有观测点大样,观测方法应有说明,不能只说按某规范。
 
12、地基软弱下卧层验算:可用《地基基础设计规范,但Es1/Es2<3时查不到θ,也可用基底应力公式计算。
 
13、桩基(包括桩身质量、单桩承载力)检测,应有检测方法、检测数量等说明,不能只说按某规范。
 
14、无上部结构的纯地下室在地震区应不应该进行抗震设计?这个问题本来规范已有明确说法,如《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规定“……地下室中无上部结构的部分,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三级或更低等级”,《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也规定“……地下室中超出上部主楼范围且无上部结构的部分,其抗震等级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三级或四级。9度抗震设计时,地下室结构的抗震等级不应低于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