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监理项目部的管理,认真履行监理委托合同,保证监理任务的完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理项目部是经业主核准,公司派出并代表其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现场监理机构,由工程技术人员、行政后勤工作人员组成。

第三条 监理项目部在实施监理工作中以国家标准规范为准绳,以设计文件、监理合同及其他合同为依据,以旁站、巡视等为手段,以科学检测为基础,按“六位一体”、“高标准、讲科学、不解怠”要求,依托业主,服务业主,公正、及时、准确、实事求是地做好监理工作,争创优质工程。

第四条 监理项目部的工作期限是从业主通知进场起至工程缺陷责任期止的工程全过程的监理任务。

第五条 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项目部的负责人,监理项目部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第二章  岗位职责

工程监理是监理项目部的主要任务,各级监理人员必须依据规范的要求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各级人员的岗位职责如下:

第六条 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1、组建监理站,主持监理站日常工作,全面履行“委托监理合同”。

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2、确定监理站人员分工和岗位职责,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管理机构和施工单位。

3、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协调处理各专业监理业务,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调配人员。

4、审查工程分包单位资质。

5、主持监理工作会议、工地例会,签发监理站的文件和指令。

6、审查并签署施工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

7、审查并签发单位工程停工指令、复工令、工程付款凭证和工程结算书。

8、主持或参与处理变更设计事宜。

9、主持或参与处理工程质量事故。

10、调解项目管理机构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对索赔、工程延期提出处理意见。

11、组织编写监理月报、专题报告和工作总结。

12、审查并签认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3、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报告,参加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14、主持整理项目监理资料。

15、定期巡视施工现场。

第七条 副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1、负责总监理工程师指定或交办的监理工作。

2、经总监理工程师同意,代表监理站同现场专业工程师一同参加变更设计现场会议纪要的签认,并将资料交办公室存档。

3、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和权力。

总监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副总监理工程师:

①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②签发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工程付款凭证、工程竣工报验单。

③审核签认竣工结算。

④调解项目管理机构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对索赔、工程延期提出处理意见。

⑤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调配监理人员。

第八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职责

1.参与编制本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

2.负责本专业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3.核对设计图纸;

4.对监理员的工作进行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

5.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计划、方案、申请、变更等,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

6.负责本专业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

7.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监理工作实施情况报告,对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和请示;

8.检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见证试验或平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认;

9.负责本专业工程计量工作,审核工程计量数据和原始凭证;

10.负责本专业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编制监理月报;

11.做好监理日记。

第十条 监理员职责

1.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2.检查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

3.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

4.按设计图及有关标准,对承包单位的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进行检查和记录,对加工制作及工序施工质量检查结果进行记录。

5.进行旁站监理工作,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6.做好监理日记。

第十一条 行政后勤职责

1.负责监理部的考勤工作。

2.负责生活物资和文具用品的采购和发放工作。

3.做好固定资产及家具的登记,并检查保管和使用情况,定期盘点、核对。

4.负责安排监理部的住宿、就餐和宿舍调整,以及调动人员用具的领用及回收。

5.负责监理项目部设备仪器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做好环境卫生的打扫和清洁检查工作。

7.检查内业资料收发和归档工作,办理财务票据报账工作。

8.负责外来客人的接待工作。

9.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    

第三章  项目监理部监理纪律

第十二条 监理人员须知

监理纪律是项目监理任务完成的重要保证,监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监理项目部的监理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

1.各类人员应严格遵守考勤制度,离岗必须按公司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严禁不假外出,擅离职守。

2.熟悉和掌握《监理实施细则》,全面领会合同文件,技术规范、图纸、工程计量支付说明书,以及其它与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

3.按程序办理工程变更,工程变更令未下达之前不得施工,特殊情况下需要边报批边施工的项目,必须经承包人、监理部和业主代表同意并签署会议纪要后才能实施。

4.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完成后,应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实施统一标准》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及《铁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时督促承包人完成并上报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文件。

5.严格执行验标和规范要求的见证和平行检测的频率要求,见证监理人员和专业工程师、监理员密切配合,做到心中有数;

6.全体监理人员要坚持写监理日记,对每人所管辖项目的进度、质量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处理意见以及其它重要问题必须详细记载;

7.监理工程师的任何指令和要求应是书面的,口头通知必须按合同要求及时补发书面指令;

8.规范监理用语,在签批相关文件时应使用负责任的语言,不得使用模糊、推诿或隐含推托责任的用语。

第十三条  监理人员职业道德

工程建设监理是建设领域里一项高尚的工作,为了确保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对监理人员的职业道德有严格的要求,特明确以下规定:

1、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利益,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执业。

2、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制度,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职责。

3、努力学习专业技术和监理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监理水平。

4、不以个人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5、不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注册和从事监理活动,不在政府部门和施工、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等单位供职。

6、不准为所监理项目指定承建商、建筑构配件、设备、材料和施工方法。

7、不收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礼金。

8、不泄露监理工程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

9、坚持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监理工作人员集体宿舍管理制度

集体宿舍是监理工作人员休息的场所,为了搞好集体宿舍的管理,使大家有一个清洁、舒适、安全、安静和秩序良好的生活环境,特制定以下制度:

1.自觉养成讲公德、讲卫生的良好习惯,保持宿舍的良好秩序和卫生环境。

2.爱护宿舍公物,保管责任到人,损坏、丢失照价赔偿,情节严重者应追究其责任。

3.提倡讲团结、讲谦让,互相关心、和睦相处,不准吵闹、打架、斗殴,不得大声喧哗,保持宿舍安静。

4.入住人员要经常打扫房内卫生,保持宿舍清洁,经常通风换气,预防疾病传播,禁止向外抛果皮、垃圾、泼水,讲究公德和公共卫生。

5.保持室内物品摆设美观、整洁,卧具、洗刷用品和其它生活用品摆放有序,创造舒适的休息环境。

6.增强安全意识,不准乱拉电线和安装插座,未经批准,不准私自使用耗电高的电器(空调、电热水器)和禁止使用电热壶、热得快,做到人走灯熄,切断电源,因个人用电造成损失,后果自负及追究刑事责任。

7.做好防盗工作,不允许不相识的人进入宿舍,出入宿舍应随手关门,离开房间要落锁。

8.不允许本部员工在宿舍内留宿异性(配偶除外),相互监督,若经发现,将给予开除处分。

9.监理部工作人员不得在宿舍内聚众赌博,因赌博被公安机关抓获的,一切后果自负,监理部不承担任何责任。

10.不准往粪便器、下水道内丢金属、塑料、头发等硬物,堵塞下水道,自费疏通,损坏下水道自费修补。

11.未经许可在外留宿,不执行规定者,发生意外后果自负。

12.监理工作人员单人夜晚外出,应向监理部负责人请假,晚上11点半以前必须归宿,女员工夜间不得单独外出,违犯规定发生意外的后果自负。

第十五条  办公室工作制度

办公室是监理人员办公的场所,监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办公室的工作制度。

1.遵守工作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

2.监理人员上班时间不许离岗,不许干私活,不许看电视、下棋、玩扑克等娱乐活动。

3.保持办公室及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禁止随地吐痰,乱扔纸屑、果皮及烟头等物,工作人员自觉打扫办公室的卫生。

4.办公室设备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复印机、计算机未经许可不准操作,如有故障,及时报修,保证复印机、计算机完好的工作状态。

5.办理来文和发文登记、传阅工作,妥善保管好文件、资料,严格保密制度,个人需要打印资料须经办公室负责人同意。

6.及时接听电话和传真登记制度,保证通讯工具正常使用。

7.做好监理部的接待工作,对外来人员既要热情接待,又要本着监理原则给予正确的答复。

8.负责办公室的安全工作,不允许将个人的贵重物品、钱币存放办公室,人离办公室或下班时关闭各种电器开关,并落锁。

9.办公室设兼职考勤员,负责监理部全体监理人员的考勤工作,并保管好考勤资料。

第十六条 监理人员违纪处理

    监理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进行更换、清退,情节严重的,扣压监理证件,在公司网上通报;造成恶劣影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监理人员因违规、违纪、违法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责任。

1.擅自作主,越权审批的行为。

2.不服从正、副总监理工程师的安排,工作闹独立性的行为。

3.向承包人推荐施工队伍,安排亲信,推销原材料。

4.利用工作之便,收受贿赂,索取钱物,参加高消费的请吃、娱乐性活动。

5.弄虚作假,谋取非法所得,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给监理部造成恶劣影响的。

6.工作不负责任,关键工序和主要工程的重要部位旁站不到位,抽检频率达不到验标要求,造成工程质量下降,发生施工事故和经济损失的。

7.聚众赌博,打架斗殴,观看黄色录相和嫖娼行为。

第四章  监理人员考勤制度

第十七条 监理部应对监理工作人员从报到之日起实行出勤考核登记。

第二十三条 公司制定统一考勤表格,设出勤、出差、调休、事假、病假、旷工、迟到、早退等内容。每月一表,如实记录。

第二十四条 监理部指派兼职考勤人员,考勤人员一天一记录。

第二十五条 考勤以天计算,离岗的次日起计算假期,到岗之日为出勤;上班时间内一次请假达四小时为缺勤半天,6-8小时为缺勤一天,监理人员请假1天,由组长批准并报监理部备案,请假1天以上报总监批准。

第二十六条 严格监理工作纪律,监理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作息时间,按时到岗位上班,不迟到、不早退,履行好岗位职责。监理人员擅离职守,无故不上班者,视为旷工。上班迟到,早退或中途擅自离岗1小时以上者,记半天旷工,3小时以上者记旷工1天。

第二十七条 监理部应对违反劳动纪律的监理人员处罚:监理人员在一个月内旷工一天,每天扣发2倍的日综合工资;一个月内累计旷工超过3天(含3天),视为自动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 监理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凡办理请假手续,参加公司同意的专业资格考试、专业培训的视为特殊假,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有关工资待遇由公司统一审核发放。

第五章  休假、亲友探访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根据宪法和劳动法的规定以及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监理工作的特点,对监理工作人员假期,亲友探访作如下规定;

1.监理工作人员请假应填写请假单,由监理部负责人批准才能执行,正、副总监理工程师请假报业主批准。未填写请假单或未获批准的擅自离岗者,视为旷工。

2.在工作允许的情况下,监理部所有工作人员从报到之日起,工作满3个月可安排回家休假7天,工作满6个月可回家休假20天(含前3个月的7天)。休假的往返车船票自理,休假期间不发奖金。监理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监理部负责人不批假的,可发给本人150%的日综合工资,或者将累计假延期执行;工作允许的情况下,不休假者视为放弃休假,不发给150%的日综合工资;春节、清明、五一、中秋、国庆、元旦等节日假,可按时休假,也可记累计假,但不得延续到下一个年度。

3.监理工作人员因个人、家庭等有特殊情况需要离开工作岗位,监理工作允许的情况下,本人填写请假条,经监理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请事假。凡请事假者按实际天数扣发日综合工资,当月事假超过15天,视为自动解除劳动合同。

4.监理工作人员有医院证明和急病症状未上班者,视为病假。凡病假当月超过3天的,从第4天起按实际天数扣发日综合工资,超过8天者(含8天)除扣日综合工资外,还将扣发全月奖金。

5.监理部是监理工作人员工作、生活的场所,任务重,环境差,不具备探亲访友的条件,监理工作人员应从严控制,凡因工作需要不能回家休假的,经监理部负责人同意可来驻地探亲。

6.探亲是指本人的直系亲属(未婚者的父、母亲,已婚者的配偶、子女)。住宿可在监理部自行调节,不能调节的本人自行解决。探亲期不得超过15天,15天以内不收食宿费,从第16天起按每人20元/天标准收取食宿费;每次最多不超过30天,超过30天的应由本人自行解决食宿。

7.禁止员工与未正式结婚(无结婚证)的对象在监理部留住共宿,发生留住共宿的将劝退该员工。在监理部外与未正式结婚的对象共宿,若发生问题,一切后果自负。

8.禁止家属探亲期间在监理部另开小灶(外租住房例外)。

第六章  监理部财产登记保管制度

第三十条 公司配置、监理部购置的监理工作设备,主指试验仪器、测量仪器、交通工具、办公设备、营具炊具等列入监理部财产,统一造册登记。

第三十一条 指定专人(兼职)负责监理部财产的登记和账目的保管工作。

第三十二条 监理部将财产的使用、保管落实到责任人,办理领交手续、丢失,非正常的损坏,追究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第三十三条 监理部工作人员离岗,应将使用、保管的财产进行清点,办理移交手续,专(兼)职负责人认可后方可离开监理部。

第三十四条 监理项目结束期间,监理部由专人负责收集、清点财产,集中封存保管;损坏、丢失的财产应在登记表上注明,统一造册由监理部负责人核批报损。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员不得将监理部的财产据为己有,一经发现,给予原价的1-2倍的赔偿。携带监理部财产离开者,扣留其有关工作证件,直到退还为止。

第三十六条 凡须购置监理工作设备、办公用具、营具、炊具,由当事人填写申请单,经监理部负责人批准才能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