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程背景

某市开放大学易地新建项目建筑面积约16万m2,建筑高度最大55m,框架和框架剪力墙结构体系。根据国家和省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引导政策,拟大面积采用装配式结构体系,预制率达到40%~60%。当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积极的引导和支持项目采用装配式技术。但是,业主和使用方积极性不高,对装配式技术持怀疑态度,基于20世纪七八十年代装配式建筑严重的抗震、防水等质量问题以及此后的全面被取代,对装配式建筑最直接的感受是“质量差、寿命低、不抗震、不防水”。如何通过有效的工程监理,实现对装配式工程施工过程有效的管控,达到业主和使用方满意并接受,是本工程项目监理的重点和难点之一。

2  建筑工业化及装配式建筑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Precast Concrete Structure,PC)混凝土建筑的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内装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的主要部分采用预制构(部)件部品集成装配建造的建筑。包括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全装配混凝土结构等。PC建筑是建筑产业化的主要形式,它以工业化制造的方式全面革新建筑生产方式,实现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和信息化管理。

建筑工业化和装配式建筑的建筑业产业升级和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提升建筑品质和效率,践行资源节约与低碳减排,顺应了国际建筑业发展趋势,它将彻底改变建筑产品生产方式,是建筑行业从传统手工作业向流水化工厂化转变,并将彻底改变传统建筑行业格局和项目管理模式。

3  现有的装配式工程有关技术及验收规范标准体系

经过近几年的快速发展,装配式结构初步建立了相对完整的标准、规范体系。以GB 50204—2015《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666—201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JGJ 1—2014《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等规范为核心,各专业技术标准、图集和地方标准相继实施,主要标准体系如表1所示。地方标准以江苏省为例,其他装配式结构发展较快地区如上海、北京、湖南等也有较为完整的地方标准体系。如北京市DB 11/T 1030—2013《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程》,上海市DGJ 08-2069—2016《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预制构件制作与质量检验规程》、湖南省DBJ 43/T 301—2013《混凝土叠合楼盖装配整体式建筑技术规程》,深圳市SJG 18—2009《预制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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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相关规范标准对装配式验收要求和规定

4.1  装配式混凝土构件生产加工

GB 50204—2015第9条“装配式结构分项工程”规定“装配式结构分项工程的验收包括预制构件进场、预制构件安装以及装配式结构特有的钢筋连接和构件连接等内容”;第9.2.1条“对工厂生产的预制构件,进场时应检查其质量证明文件和表面标识。预制构件的质量、标识应符合本规范及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设计的有关要求。”JGJ 1—2014 第13.1条明确提出“预制构件质量检验是在预制工厂检查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外观质量应全数检查,尺寸偏差为按批抽样检查”。DGJ 32/J184—2016 第3.0.1条“提供装配式结构构件的企业应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第3.0.5 条“工厂生产的装配式结构标准构件或标准部件、单元房出厂应附有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第3.0.6条“装配式结构用半成品、成品构件进场时,应对其规格、型号、外观质量、预埋件、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对有关性能进行现场抽样检测”。国家、地方验收规范明确,预制构件为“工厂生产”,按照工厂产品进行验收,没有规定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及出厂验收要求,也没有要求检查“预制构件的钢筋、混凝土原材料、预应力材料、预埋件等的检验报告”。因此,原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 321—1990所要求的预制构件生产过程质量验收和检验要求,在装配式构件工厂化生产项目并不适用,可以将装配式构件作为“产品”进行验收,其质量由工厂保证。

4.2  预装配式构件安装和连接

国家、地方标准对此均做了详细的规定和要求,如:GB 50204—2015对构件的连接方法、构造、尺寸偏差等提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GB 50666—2011对构件的安装过程、临时固定、临时支撑、连接节点构造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并要求“装配式结构的连接施工应逐个进行隐蔽工程检查,并应填写隐蔽工程检查记录”。“装配式结构的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检查应按现浇混凝土结构的有关规定执行。有装饰或保温要求的装配式结构尚应满足相关建筑装饰及节能标准的要求”。JGJ 1—2014更明确的对各种接头质量、尺寸偏差、防水等提出了检查、实验和平行检查要求。DGJ 32/J 184—2016也提出了抽样检查、无损检测等验收要求,对各种连接节点形式提出了不同的安装误差和验收检查要求。

5  装配式工程监理控制要点和监理对策

5.1  审查构件加工厂质量保证体系

传统的审核质量保证体系审查主要通过审查相关单位的资质证书依靠政府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来实现,但是,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版《建筑企业资质标准》已取消了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施工专业资质。因此理论上来说任何人和企业均可以从事预制构件生产加工,只有通过直接审查其质量保证体系来落实,如企业的技术、管理、人员、设备、口碑、产品以及具体项目的实地考察、检验等。

5.2  构件生产过程质量监督

根据前文4.1对现行规范条款的对比和分析,可以将装配式构件作为“产品”进行验收,其质量由工厂保证,不再强调生产过程检查验收。但是,由于行业的快速发展,大量的资本进入装配式构件加工领域,甚至大量非建筑领域投资者如机械制造、化工等领域企业也纷纷加入装配式构件加工。行业鱼龙混杂,质量水平并不是当初预期的“高精度、高质量”。在调研过程中,部分加工厂构件加工质量管理松散,缺乏基本的实验、检测和质量把控手段,甚至预制构件引以为傲的构件表面质量也差强人意,混凝土离析、空鼓、露筋等常见,也基本不能提供构件承载力、内部构造的可信的说明或依据。作为装配式建筑的核心构件,构件生产环境直接决定了工程质量水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预制构件生产过程如果没有或很少或没有监督和管理,仅依靠预制构件进场时核对出厂合格证、检查预制构件外观显然难以保证工程质量。因此,装配式构件加工过程监督管理是必须和必要的。主要的手段为建议业主在合同中约定构件加工过程安排总包和监理驻厂监造,对主要原材料、工序和隐蔽工程进行监督和验收,并结合不定期加工质量抽查、参与出厂验收等来提高和保证构件加工质量。

5.3  构件进场验收和检验

除了按照验收规范检查其质量证明文件、型式检验报告、外观质量缺陷、尺寸偏差以外,必须的结构性能检验和实验也应当进行。GB 50204—2015第9.2.2条提出“预应力混凝土简支预制构件应定期进行结构性能检验”,明确要求结构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产品标准及设计的有关要求”。规范同时提出了明确的检验方法和标准。同时,混凝土强度、钢筋间距、保护层厚度、钢筋直径也应当进行检查,DGJ 32/J 184—2016第4.1.6就提出“构件进场后应对混凝土强度、钢筋间距、保护层厚度、钢筋直径进行抽样检查,抽样数量构件总数10%,每层不少于3个构件”。对于外墙构件,还应当检查保温材料品种、规格、饰面材料的粘结强度等内容。

5.4  方案审查

JGJ 1—2014和DGJ 32/J 184—2016均强调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除了常规的施工机械选择和布置、场地运输和堆放等需根据工艺和特点、现场条件等进行审查外,吊具吊点设置、临时支撑方案、临时固定方案应作为重点进行审查。作为半成品,装配式构件在吊装过程、临时固定等阶段与最终受力状态明显不同,需要根据不同的施工阶段进行具体受力分析,通过吊具吊点调整、安装顺序、临时支撑设置和拆除条件等确保各个阶段构架受力安全、传力可靠。

5.5  节点施工全程跟踪

连接节点施工质量是装配式结构施工质量的关键和核心,监理应当全程跟踪,重要工序安排专业人员旁站检查。重点应该检查构件安装位置和精度、钢筋连接质量、施工缝处理、节点混凝土浇筑质量、防水节点处理等施工环节,逐个进行隐蔽工程检查,并应填写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5.6  重视验收环节

装配式结构验收主要依据是现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饰面和保温应纳入装饰装修和保温节能分部验收。对钢筋连接质量技术规程强调通过模拟现场制作平行试件进行验收,另外外墙防水质量检查也应当作为重点进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