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求施工单位对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编制详细的名录,并经企业审查和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与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资料一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二)施工方案因施工图设计变更或施工条件影响发生变动的,要求施工单位将施工方案增加的重大危险源及时补充和完善,并经企业审查和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三)督促施工单位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在施工现场显要位置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名录、可能导致发生的事故类别。在每一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处醒目位置悬挂警示标志。
(四) 督促施工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分别建立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台帐,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的控制与管理制度。
(五) 督促施工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对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编制专项工程施工方案。其中深基坑工程,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30m及以上高空作业工程,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工程,吊装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城市房屋及构筑物爆破拆除和其他土石方爆破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的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并根据专家论证审查意见进行完善,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通过相关部门的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后,方可组织施工。
(六)督促施工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对施工安全影响较大的环境和因素逐一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和保证措施,加强动态检查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排除隐患。
(七)督促施工单位定期组织对其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检查、评估,加强对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及时发现安全生产隐患,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督促及时整改到位,并对整改结果进行查验。
(八)督促施工总包单位设在工程项目的管理机构组织项目管理人员(包括分包单位相应管理人员)每星期开展一次对其责任管理范围内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状况的检查,作出书面检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整改。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专项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总包单位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组织整改到位。
(九)要求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根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名录,坚持每天对其责任范围内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建立个人检查、评估台帐,并将隐患整改、排除情况作出书面记录。
(十)督促施工总包单位在其责任管理范围内统一编制工程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总包单位责任管理范围内的分包单位也应当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参加总包单位定期组织的演练。
(十一)督促施工总包单位责任管理范围以外及平行发包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也应当各自编制工程项目施工安全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十二)督促 施工单位在施工人员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前,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教育的内容需包括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以及安全防护方案和保证措施,应急救援预案等内容。施工单位设在工程项目的管理机构应当在作业人员进行作业活动前对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应当明确工程作业特点和重大危险源,针对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具体预防措施,相应的安全标准,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安全技术交底应当形成书面交底签字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