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进行定时或不定时的监督活动,发现问题及时指令承包商予以纠正。以便减少质量缺陷的发生,保证装修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3、利用测量手段,在工程开工前核查工程定位放线;在施工过程中核查工程的轴线和标高;在工程完工验收时检查各部位的轴线位移、标高并测量其几何尺寸。隐蔽工程、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承包商在自检合格后申请监理验收,监理工程师进行书面和现场质量检查。
4、对独自检测项目或材料的质量评价,必须通过见证抽样、见证抽检取得数据后进行。不允许仅凭经验、目测或感观评价其质量。
5、在关键部位施工过程中,由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监督。
6、未经监理批准开工申请的单位不能开工,未经监理签认的工序不得隐蔽,未经监理签认的本工序不得进行下一工序作业,未经监理签认的付款凭证,承包商就得不到付款,这就保证了监理工程师的控制、协调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7、监理工程师应充分利用指令性文件,对任何事项依据合同规范发出书面指示,并督促承建商严格遵守与执行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指令。
8、定期举行监理工程例会,在会上及时解决与协调施工单位各方存在的问题及提出施工单位需注意的问题,排除施工单位所影响装修质量的问题。
9、若在施工中出现的各种技术上的问题,必要时,可邀请建设单位或有关专家人员参加,以协调解决工程上的技术问题,对于复杂的技术问题,总监理工程师可召开专家会议,进行专题研讨。根据专家意见和合同条件,再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结论。这样可减少监理工程师处理复杂技术问题的片面性,避免失误。
10、监理工程师应充分利用合同赋予的在支付方面的审核签字权,承建商的任何工程行为达不到监理工程师的满意,都应有权拒绝支付工程进度款项,以约束承建商认真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完成各项任务。
11、当承建商无视监理工程师的指示,违反合同条件进行工程活动时,由总监约见承建商的主要负责人,指出承建商在工程上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和可能造成的后果,并提出挽救的途径。如仍不听劝告,监理工程师可进一步采取制裁措施。
12、对变更要求和技术核定,要严格地进行审核,并报业主和设计单位同意后办理。
13、运用统计手段,通过排列图、因果分析图、质量直方图、控制图等,分析质量波动及变异原因,判断施工是否正常,评价施工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