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高层建筑已经成为房屋建筑工程的主要组成部分,高层建筑的基坑工程安全监理也成为项目监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本文就基坑工程安全监理要点进行简要分析。

1  基坑工程安全监理概述

1.1 基坑工程概述

基坑工程施工包括开挖、支护、降水,这三部分内容作为一个系统来考虑,不应分割开来。因为建筑基坑涉及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差别较大,基坑工程的地勘报告、专项施工方案、安全监测、周边环境保护需要根据基坑的安全等级、环境保护要求并结合当地经验,选择合适的支护、地下水控制、土方开挖施工工艺与安全技术,才能确保基坑工程和周边环境安全。

土方开挖是大面积卸荷,挖去土方后,周围土体受力发生变化,边坡土体暴露,对地基侧向约束力减小,使地基承载力降低,由于边坡顶部堆载或搭建临时建筑,可能引起土体变形,造成边坡失稳倒塌,或引起地面沉降,造成周边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损害,如遇下雨基坑侧壁渗水会降低对侧压力抵抗。因此,基坑开挖必须遵守原则:“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坚持十六字原则规定的程序,是防止基坑施工安全的最重要保证,项目监理机构应严格按十六字原则进行监管。针对基坑支护,《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明确规定基坑支护设计应保证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和正常使用;保证主体地下结构的施工安全空间,同时应综合考虑地质条件与基坑深度等因素。支护结构选型应考虑基坑深度、土的性状及地下水条件、基坑周边环境对基坑变形的承受能力及支护结构失效的后果、主体地下结构和基础型式及其施工方法、基坑平面尺寸及形状、支护结构施工工艺的可能性、施工现场条件及施工季节、经济指标、环保性能及工期等因素。对于高地下水位地区,深基坑工程的设计与施工中关键问题之一是如何有效实施对地下水的有效控制,地下水控制失效也是引发基坑工程事故的主要源头,从基坑支护结构的安全性、经济型的角度讲,降水可消除水压力,从而降低作用在支护结构上的荷载,减少地下水渗透破坏的风险,降低支护结构的施工难度等,但基坑降水应考虑地下水的类型、埋藏条件、水位变化幅度和水压、补给;含水层的透水性(渗透系数是确定降水方法主要依据);地下水的排泄能力(井的出水量);基坑面积大小、支护类型、场地条件等因素。总之,基坑工程施工应综合考虑开挖、支护、降水的相互作用和综合条件,确保安全施工。

1.2 安全监理职责

关于基坑工程,住建部建办质【2018】31号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以及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边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同时还明确规定: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住建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针对项目监理工作明确规定:专项施工方案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职业印章后方可实施;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2  基坑工程安全监理常见问题

2.1 思想不重视

主要表现在对基坑工程安全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例如:2007年5月30日安徽合肥市道路排水工程中,发生沟槽边坡坍塌造成4人死亡、两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60万元。

事故处理分析:直接原因是施工单位未按专项施工方案确定的坡率放坡,方案要求1:0.67,实际放坡为1:0.4,因边坡临边堆土加大边坡荷载所致;间接原因是监理单位不具有承担市政工程监理的资质,违规承揽业务,并安排不具备执业资格的监理人员从事监理工作。

该工程沟槽深度7m,上部宽7m,底宽1.45m,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工程,监理单位未严格督促施工单位按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主观上对基坑工程安全监理不够重视。

2.2 责任不到位

主要表现在对基坑工程安全监理责任心不强,例如:2007年4月27日青海西宁边坡倒塌事故,3人死亡,1人轻伤;2007年3月28日北京海淀区某地铁东站坍塌事故,造成6人死亡;2006年1月17日重庆南岸区边坡倒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2006年1月16日 湖北襄樊市沟槽坍塌事故,4人死亡,3人受伤;2006年1月4日黑龙江哈尔滨市基坑坍塌事故,3人死亡,3人轻伤。这几起事故的分析处理中监理的问题是责任不到位。如发现开挖后地质情况与地勘报告不符未提出意见;没有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同意开始施工;承包单位未提供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方案,监理未坚持自己意见;出事故时监理人员不在现场;沟槽深度由2m修改为4.5m未经有关部门审查,仅以会议纪要提出监理默认等。

以上事故中监理均承担安全连带责任,有的受到刑事处罚,有的受到吊销资格处理,有的受到经济罚款。

2.3 学习不深刻

主要表现在监理单位对基坑工程中涉及专项施工方案提出的计算和验算不熟悉,对相关现行规范内容不掌握甚至不清楚。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主要内容要求九项,其中第二项编制依据需要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等,如果对现行规范内容不掌握或不清楚,方案编制内容将出现指导性错误;第五项要求有安全保证措施,其中安全保障措施包含的技术措施必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否则无法保证安全效果;第九项要求有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如边坡土体稳定验算,支护结构强度、稳定和变形计算等,监理单位如果无法审查确认计算书的合理性,则该专项施工方案的可行性将无法保证。

2.4 审查无意见

主要表现在监理单位对专项施工方案提不出审查意见和建议,简单批示同意。近年来监理单位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大多数提不出审查意见,即使提出几点也是鸡毛蒜皮涉及不到关键,这说明监理工程师要做好自己应做的工作,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特别是加强现行规范强制性条文学习以适应工作需要。否则不仅工作做不到位,还可能承担风险责任。

3  基坑工程安全监理要点

3.1 专项施工方案审查是基础

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需经项目总监审查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需经项目总监审查通过后,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经论证通过方可实施。专项施工方案需要调整时,施工单位应按程序重新提交监理单位审查。

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主要内容如下:

(1)编审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审批手续是否完善,包括编制、审核、批准签字人员是否符合要求,签字必须本人亲笔签名,不允许代签,且须加盖单位公章。

(2)方案是否完整可行,要求内容是否有缺项。

(3)计算、验算是否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

(4)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及可操作性,是否满足现场安全需要(包括监测监控方案、应急预案、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等),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只有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完整合理,有针对性及可操作性,才能有效指导基坑工程施工。

3.2 施工专项巡视检查是关键

监理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按已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且应巡视检查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发现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基坑工程施工巡视检查应关注下列异常情况:

(1)基坑外地面和道路开裂、沉陷;

(2)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墙体开裂、倾斜;

(3)基坑周边水管漏水、破裂、燃气管漏气;

(4)挡土构件表面开裂;

(5)锚杆锚头松动,锚具夹片活动,腰梁及支座变形,连接破损等;

(6)支护结构变形、开裂;

(7)土钉墙土钉滑脱,土钉墙面层开裂和错动;

(8)基坑侧壁和截水帷幕渗水、漏水、流砂等;

(9)降水井抽水异常,基坑排水不通畅;

(10)湿陷场地的坑顶、坑底排水系统的顺畅。

巡视检查过程中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分析原因,找到问题源头所在并积极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3.3 验收合格及资料归档是成效

基坑工程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积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如果未组织验收就进行后续施工将会存在潜在的安全隐患。另外基坑工程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也非常重要,基坑工程资料主要包括专项施工方案及专家论证资料、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基坑工程验收合格后,相关资料应汇总成册,装订整齐,以便查找。

4  结语

监理单位是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之一,基坑工程为地下施工且受基坑深度及水文地质条件等的影响,施工情况较为复杂,现场安全管理的监理工作非常重要,监理人员只有掌握安全监理工作要点,积极探索实践,积累安全管理经验,有效履行监理职责,才能降低监理责任风险,维护监理单位形象和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