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是针对施工现场存在突出、有一定危险程度的问题而签发,其效力高于监理联系单及监理工程师函,前者要求施工单位务必限期整改并作出书面回复,后两类文件无强制性回复特性,多用于前期提示、传达上级部门文件等,反映事前控制。但一些监理从业人员在编写该文件时存在以下诸多不当之处:
1、对施工项目部的称呼不当。一些监理机构称之为“贵司”,其实施工单位项目部是代表施工企业驻场履行施工承包合同的机构,施工现场发生问题的直接责任者及监理文件接收者均为施工项目部,而非施工企业。且监理机构与施工项目部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彼此并无合同关系约束,监理机构正常开展工作是代表建设单位进行工程管理,编写此类文件应立足于严肃立场。
2、自称不当。监理文件编写者多自称“本监理单位”,根据GB/T50319—201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监理企业派驻施工现场履行合同的是监理机构,同样它是监理企业的代表,针对现场存在的诸多问题,监理文件签发者是监理机构,而非监理企业。同样监理文件签发章为监理机构专用章而非监理企业公章。
3、问题描述证据模糊。一些刚从业的监理人员在编写文件时不可避免地使用诸如“现浇结构尺寸偏大”、“钢筋网眼疏密不均”等带有主观感性的语句。监理工作应该基于施工现场实测实量,一个问题结论的作出必须有客观数据来支撑,所以有必要引入数据来证明监理方观点。
4、指示口吻不当。针对某问题作出的指示应该是“要求”、“责令”等严肃性动词,毕竟采用监理通知单反映的质量安全问题都较为严重,所以有必要让责任单位理解监理机构指令的权威性、时效性。不过一些文件编写者运用“烦请”、“建议”等带有商量或犹豫性用词就不合适。
5、结语使用不当。通常情况下,在监理文件作出指示后以“特此通知”或“特此函告”结束,少数编写者模仿施工单位附上“顺祝商祺”,此为画蛇添足之举,与工作无直接联系,反而降低文件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