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烟、排烟系统的验收与维护管理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还应符合其他相关的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1 对防烟、排烟系统工程验收的一般规定
1.1 系统竣工后,应进行工程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1.2 工程验收工作应由建设单位负责,并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进行。
1.3 工程验收时应按附表1-12、附表1-13填写防烟、排烟系统,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表。验收记录表应由建设单位填写,综合验收结论由参加验收的各方共同商定并签章。
1.4 工程竣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4.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4.2 施工图、设计说明书、设计变更通知书和设计审核意见书、竣工图;
1.4.3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1.4.4 防烟、排烟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1.4.5 防烟、排烟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査记录。
1.5 防烟、排烟系统工程质量验收判定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5.1 系统的设备、部件型号规格与设计不符,无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及符合消防产品准入制度规定的检验报告,系统验收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第8.2.2条~第8.2.6条任一款功能及主要性能参数要求的,定为A类不合格。
1.5.2 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第8.1.4条任一款要求的定为B类不合格。
1.5.3 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第8.2.1条任一款要求的定为C类不合格。
1.5.4 系统验收合格判定应为:A=0,且B≤2,B+C≤6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2 防烟、排烟系统的维护管理
2.1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应制定维护保养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并应保证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维护管理记录应按附表1-14填写。
2.2 维护、管理人员应熟悉防烟、排烟系统的原理、性能和操作维护规程。
2.3 每季应对防烟、排烟风机、活动挡烟垂壁、自动排烟窗进行一次功能检测启动试验及供电线路检查,检查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第7.2.3条~第7.2.5条的规定。
2.4 每半年应对全部排烟防火阀、送风阀或送风口、排烟阀或排烟口进行自动和手动启动试验一次,检查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第7.2.1条、第7.2.2条的规定。
2.5 每年应对全部防烟、排烟系统进行一次联动试验和性能检测,其联动功能和性能参数应符合原设计要求,检查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第7.3节、第8.2.5条~第8.2.7条的规定。
2.6 排烟窗的温控释放装置、排烟防火阀的易熔片应有10%的备用件,且不少于10只。
2.7 当防烟排烟系统采用无机玻璃钢风管时,应每年对该风管质量检查,检查面积应不少于风管面积的30%;风管表面应光洁、无明显泛霜、结露和分层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