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构造抗震等级要求施工图审查内容有哪些?

1、决定抗震措施和抗震构造措施的设防烈度见本<要点>第12.2.5条表1和表2。
2、抗震设计时,砼结构的抗震等级应按GB50011-2001第6.1.2条、6.1.3条、JGJ3-2002第4.8.2、4.8.3、4.8.5、4.8.6条、JGJ149-2006第3.3.1条确定。
单层厂房结构铰接排架的抗震等级应按GB50010-2002第11.1.4条确定。
3、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端时,地下一层的抗震等级应与上部结构相同;地下一层以下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三级或四级。地下室顶板不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端时,实际嵌固部位所在楼层(与地面以上结构平面对应的部分)的抗震等级可取为与地上结构相同或根据地下部分结构的有利情况适当放松。
4、框支框架指转换构件(如框支梁)以及其下面的框架柱和框架梁,不包括不直接支承转换构件的框架。如考虑结构变形的连续性,在水平方向上与框支框架直接相连的非框支框架的抗震构造设计可适当加强,加强的范围不少于相连的一个跨度。
5、裙房与主楼相连时,裙房的抗震等级不低于主楼的抗震等级,具体可有以下几种情况:
1)裙房为纯框架,主楼为剪力墙结构,裙房除按自身确定框架等级外,还不应低于主楼按剪力墙结构确定的抗震等级。
2)主楼为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时,框支框架按部分框支剪力墙确定抗震等级,裙房可按框架—剪力墙确定抗震等级,若低于主楼框支框架的抗震等级,则裙房与框支框架直接相连的非框支框架应适当加强抗震构造措施。
3)裙房为框架—剪力墙结构,面积较大,属乙类建筑(如大型商场),地震作用全部由裙房自身承担,主楼为丙类建筑。裙房的抗震等级,按裙房高度的乙类建筑(按提高一度查表)和主楼高度的丙类建筑二者较高等级确定。
6、GB50011-2001表6.1.2、JGJ3-2002表4.8.2为丙类建筑的抗震等级表,当8度乙类建筑的高度提高一度后已超过9度的最大适用高度时,如高度大于25m的框架结构、高度大于60m的框架—剪力墙结构、高度大于80m的剪力墙结构、高度大于70m的框架核心筒结构和高度大于80m的筒中筒结构,应采取比一级更有效的抗震措施,主要是抗震构造措施应比一级适当加强,加强的幅度与房屋高度有关,可参照JGJ3-2002特一级的构造要求,而有关抗震设计的内力调整系数一般可不必提高。
7、按照GB50011-2001第3.3.3条、JGJ3-2002第4.8.4条的要求,建筑场地为Ⅲ、Ⅳ类时,对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的地区的丙类建筑,宜分别按抗震设防烈度8度和9度时的各类建筑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选定提高一度后,就应按提高一度后的抗震等级采取构造措施。对7度0.15g时的异形柱结构,建筑场地为Ⅲ、Ⅳ类,抗震等级应符合JGJ149-2006表3.3.1的规定。
8、高度小于60m的框架一核心筒结构,可以按框架—剪力墙结构确定抗震等级,此时,除应满足核心筒的有关设计要求外,同时应满足JGJ3-2002对框架—剪力墙结构的其他要求,如剪力墙所承担的结构底部地震倾复力矩的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