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试块强度统计评定记录
说明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强制性条文第7.4.1 条规定:
结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1次;
2.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1次;
3.当一次连接浇筑超过10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1次;
4.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1次;
5.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1组标准养护条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及试件强度试验报告。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第10.1.3条要求:
对混凝土强度的检验,应以在混凝土浇筑地点制备并与结构实体同条件养护的试件强度为依据。混凝土强度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养护和强度代表值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
对混凝土强度的检验,也可根据合同的约定,采用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检测方法,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