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有哪些规定?
(1)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1A432011-2(规范表3.2.1)的规定。
(2)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部面积小于100m2的房间,当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窗与其他部位分隔时,其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1A432012-1(规范表3.2.1)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此条是对某一局部或某一房间因有特殊要求,要采用的可燃装修不能满足规定,并且该部位又无法设立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时,所作的适当放宽要求,但必须控制面积不得超过100m2,并采用防火墙、防火门窗与其他部位隔开。
(3)除“当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建筑的四层及四层以上时,室内装修的顶棚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装修顶棚、墙面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外,当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装有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1A432012-1(规范表3.2.1)的基础上降低一级;当同时装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顶棚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1A432012-1(规范表3.2.1)的基础上降低一级,其他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