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挡水建筑物顶部高程,应按工程设计情况和校核情况时的静水位加相应的波浪爬高、风壅增高和安全加高确定。其安全加高应不小于表1中的规定。

表1 永久性挡水建筑物安全加高(m)

当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挡水建筑物顶部设有稳定、坚固和不透水的且与建筑物的防渗体紧密结合的防浪墙时,防浪墙顶部高程可按上文确定,但挡水建筑物顶部高程应不低于水库正常蓄水位。

土石坝的土质防渗体顶部在设计静水位以上的超高,应在表2规定的范围内选取,防渗体顶部高程并应不低于校核情况下的静水位。

表2设计情况下土石坝土质防渗顶部超高(m)

严寒地区土石坝土质防渗体顶部的保护层厚度应不小于该地区的冻结深度。

确定地震区土石坝顶部超高时,应另计入地震坝顶沉陷和地震涌浪高度。地震涌浪高度,可根据坝前水深和设计烈度的大小,采用0.5~1.5m。当库区有可能发生大体积坍岸或滑坡引起涌浪时,其安全加高应进行专门研究。

堤防工程的顶部高程,应按设计洪水位或设计高潮位加堤顶超高确定。堤顶超高包括设计波浪爬高、设计风壅增水高度和安全加高三部分。安全加高值应不小于表3的规定。

经统一规划的堤防体系,其堤顶超高,应按制定的统一标准确定。

不过水的临时性挡水建筑物的顶部高程,应按设计洪水位加波浪高度,再加安全加高确定。安全加高值按表4确定。

过水的临时性挡水建筑物顶部高程,应按设计洪水位加波浪高度确定,不另加安全加高。

表3堤防顶部安全加高(m)

 

表4临时性挡水建筑物安全加高(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