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验收分类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2.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3.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
  4.法人验收包括: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水电站(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政府验收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
  5.政府验收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成立的验收委员会负责;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组成成立的验收工作组负责。 
二、验收内容

  1.分部工程

  分部工程验收是在该分部工程的所有单元工程验收完成的基础上进行的。

  分部工程验收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

  2.单位工程

  对已完工但还未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完成后及时进行验收。

  单位工程验收项目法人主持。

  单位工程验收条件:

  (1)所有分部工程已完建并验收合格;

  (2)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通过验收,未处理的遗留问题不影响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并有处理意见;

  (3)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4)是否有尾工(特殊项目会有)。尾工项目:不影响工程正常运行、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

  (5)单位工程外观质量已核定(特殊项目建筑物外观需要多次检测、一次评定)。

  需要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应进行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也可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

  3.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合同工程完成后,应进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当合同工程仅包含一个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时,宜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验收与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一并进行,但应同时满足相应的验收条件。

  合同中有多个单位工程时,也可将最后一个单位工程验收与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一并进行。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

  4.阶段验收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需要,当工程建设达到一定关键阶段(如基础处理完毕、截流、水库蓄水、机组启动、输水工程通水等),应进行阶段验收。

  阶段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单位主持。

  5.专项验收

  依据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在进行项目的竣工验收之前要对项目的各个专项工作进行验收和鉴定,包括水土保持项目、征地移民项目、环境波爱护项目、档案管理和安全设施验收和鉴定等。

  6.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是工程项目在投入使用前必须通过的一个阶段。

  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

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可根据验收的过程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