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的基本要求 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合同工程完成后,应进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当合同工程仅包含一个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时,宜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验收与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一并进行,但应同时满足相应的验收条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的基本要求是: (1)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以及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 (2)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其格式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附录D。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已按合同约定完成。 (2)工程已按规定进行了有关验收。 (3)观测仪器和设备已测得初始值及施工期各项观测值。 (4)工程质量缺陷已按要求进行处理。 (5)工程完工结算已完成。 (6)施工现场已经进行清理。 (7)需移交项目法人的档案资料已按要求整理完毕。 (8)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工作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合同范围内工程项目和工作完成情况。 (2)检查施工现场清理情况。 (3)检查已投入使用工程运行情况。 (4)检查验收资料整理情况。 (5)鉴定工程施工质量。 (6)检查工程完工结算情况。 (7)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 (8)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9)确定合同工程完工日期。 (10)讨论并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 (1)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的工作程序可参照单位工程验收的有关规定进行。 (2)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的成果性文件是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正本数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自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由项目法人发送有关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