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厂界、道路、各种管线的平面位置和竖向位置应采用城镇统一的坐标系统和标高系统,避免发生混乱和互不衔接。如果有几个坐标系统和标高系统时,需加以换算,取得统一。
(2)充分利用现状管线,只有当原有管线不适应生产发展的要求或不能满足居民生活需要时,才考虑废弃和拆迁。
(3)对于基建期间施工用的临时管线,也必须予以妥善安排,尽可能使其和永久性管线结合起来,成为永久性管线的一部分。
(4)安排管线位置时,应考虑今后的发展,留有余地,但也要节约用地。在满足生产、安全、检修的条件下,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应共架共沟布置。
(5)在不妨碍今后的运行、检修和合理占有土地的情况下,应尽可能缩短管线长度以节省建设费用。但需避免随便穿越和切割可能作为工业企业和居住区的扩展备用地,避免布置凌乱,造成今后管理和维修不便。
(6)居住区内的管线,首先考虑在街坊道路下布置,其次在次干道下,尽可能不将管线布置在交通频繁的主干道的车行道下,以免施工或检修时开挖路面和影响交通。
(7)埋设在道路下的管线,一般应和道路中心线或建筑红线平行。同一管线不宜白道路的一侧转到另一侧,以免多占用地和增加管线交叉的可能。靠近工厂的管线,最好和厂边平行布置,便于施工和今后的管理。
(8)在道路横断面中安排管线位置时,首先考虑布置在人行道下与非机动车道下,其次才考虑将修理次数较少的管线布置在机动车道下。往往根据当地情况,预先规定哪些管线布置在道路中心线的左侧或右侧,以利于管线的设计综合和管理。但在综合过程中,为了使管线安排合理和改善道路交叉口中管线的交叉情况,可能在个别道路中会变换预定的管线位置。
(9)工程管线在道路下面的规划位置应相对固定。从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应根据工程管线的性质、埋设深度等确定。分支线少、埋设深、检修周期短及可燃、易燃和损坏时对建筑物基础安全有影响的工程管线应远离建筑物。
布置次序由近及远宜为:电力电缆、电信电缆、燃气配气、给水配水、热力干线、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排水、污水排水。
垂直次序由浅及深为:电信管线、热力管、小于10 kV电力电缆、大于10 kV电力电缆、煤气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10)编制管线工程综合时,应使道路交叉口的管线交叉点越少越好,这样可减少交叉管线在标高上发生矛盾。
(11)管线发生冲突时,要按具体情况来解决,一般情况如下。
1)新建设管线让已建成管线。
2)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
3)小管道让大管道。
4)压力管道让重力自流管道。
5)可弯曲的管线让不易弯曲的管线。
(12)沿铁路敷设的管线,应尽量和铁路线路平行;与铁路交叉时,尽可能成直角交叉。
(13)可燃、易燃的管道,通常不允许在交通桥梁上跨越河流。在交通桥梁上敷设其他管线,变根据桥梁的性质、结构强度,并在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情况下加以考虑。穿越通航河流时,不论架空或在河道下通过,均须符合航运部门的规定。
(14)电信线路和供电线路通常不合杆架设,在特殊情况下,征求有关部门同意,采取相应措施后(如电信线路采用电缆或皮线等),也可合杆架设。同一性质的线路应尽可能合杆,如高低压供电线等。高压输电线路和电信线路平行架设时,要考虑干扰的影响。一般将电力电缆布置在道路的东侧或南侧,电信管、缆在道路的西侧或北侧。
(15)在交通运输繁忙和管线设施多的快车道、主干道以及配合兴建地下铁道、立体交叉等工程地段,不允许随时挖掘路面的地段、广场或交叉口处,道路下需同时敷设两种以上管道;在多回路电力电缆的情况下,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开挖后难以修复的路面下以及某些特殊建筑物下,应将工程管线采用综合管沟敷设。综合管沟敷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1)热力管不应与电力、通信电缆和压力管道共沟。
2)排水管道应布置在沟底,而沟内有腐蚀性介质管道时,排水管道则应位于其上面。
3)腐蚀性介质管道的标高应低于沟内其他管线。
4)火灾危险性属甲乙丙类的液体、液化石油气、可燃气体、毒性气体和液体以及腐蚀性介质管道,不应共沟敷设,并严禁与消防水管共沟敷设。
5)凡有可能产生互相影响的管线,不应共沟敷设。
敷设主管道的综合管沟应在车行道下,其中覆土深度必须根据道路施工和行车荷载的要求,综合管沟的结构强度以及当地的冰冻深度等确定。敷设支管的综合管沟,应在人行道下,其埋设深度可较浅。
(16)综合布置管线时,管线之间或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水平距离,除了要满足技术、卫生、安全等要求外,还必须符合国防有关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