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随着互联网对各行各业的深入影响,传统行业互联网+成为发展趋势,坐在电脑前,就能在线完成招标、投标、评标、定标等招投标活动,这就是近年来火爆发展的电子招投标。通过与互联网对接,实现了全国各地互联互通,那么电子招投标对招标方、投标方有何影响?

电子招投标有多厉害?

实行电子招投标后,太多起串标、围标案件被曝光,被处罚款、判刑的不在少数。

2021年4月,江苏通报两起串标案件:2家建企造价锁号一致,认定为相互串通投标;4家建企存在电子投标文件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号一致的情形,认定存在串通投标行为。

2021年2月,广东东莞通报:88家企业涉嫌串通投标,统一制定项目投标报价,参与实施水利、市政等工程围串标。

2019年11月,安徽省宿州市披露一起串通投标案。110家公司在灵璧县一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第一批次)中存在串通投标行为。

2019年10月,安徽省安庆市通报:当地一个800多万的项目,竟有146家企业的投标文件商务标中,存在同一子目的消耗量及组价异常相同,组价及补充定额编号异常相同,组价及调整系数异常相同,消耗量及补充定额编号异常相同,组价异常相同等情形。最终,被认定为“串通投标”,没收投标保证金2336万。

2019年8月,浙江省武义县检察院对一起特大串通投标案的首批24名被告人依法提起公诉。这些人伙同其他投标者借用多家公司资质,统一报价串通投标,并约定利益共享,最终78个工程全部中标,涉案中标金额近20亿元。

怎么查围串标?

1、投标文件雷同,比如格式相同,字体一样,表格颜色相同。

2、投标文件中,出错误的地方一致。

3、电子投标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名的IP地址一致,或者IP地址在某一特定区域。

4、不同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

5、投标文件的装订形式、厚薄、封面等相类似甚至相同。

6、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装订了另一家投标人名称的文件材料,比如:出现了另一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名,加盖了另一家投标人公章等。

7、投标人代表不知道公司老总的电话号码。

8、不同投标人在开标前乘坐同一辆车前往,有说有笑,开标现场却假装不认识。

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总价异常一致,或者差异化极大,或者呈规律性变化。

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相近,但是各分项报价不合理,又无合理的解释。

11、故意废标,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不按规定与招标人签定合同。

12、故意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无效标条款,制作无效投标文件。

13、投标人一年内有三次及以上参加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后,不递交投标文件、不参加开标会议。

14、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多家投标人几乎同时发出撤回投标文件的声明。

1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账户资金缴纳。

16、多个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同一企业出具的投标保函。

17、售后服务条款雷同。

18、故意漏掉法人代表签字。

19、投标文件中法人代表签字出自同一人之手。

电子招投标的利与弊

1、对于投标方,电子招投标能够:

节约投标成本。将整个招投标活动移到线上,购买标书、编制投标文件、异议提出、递交投标文件、开标和澄清答复等均可在网上实现,无需舟车劳顿,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增加投标机会。投标人在办公室上网即可购买标书、参加开标和澄清工作,节省了标书印刷费和差旅费等交易成本。增加参与机会。由于大大减少了投标成本,投标人会尽量尝试通过网上投标,在同时段可以多找项目投标,增加了投标人参与竞争的机会。

2、对于行业,电子招投标能够:

打破地区保护壁垒。投标方可以通过网络获取招标信息,参加招投标活动,能够打破部分地区的保护壁垒,使得竞争更充分。

拓宽供应商选择范围。电子招标投标可突破地域限制,促进信息更加公开,所有潜在供应商都有机会参与全国市场竞争。

增加竞争,优胜劣汰。新供应商欲进入新市场,一般都会以更好的性价比身份出现;老供应商为防新供应商掠夺市场,也会以更低的利润率和更好的服务维持原市场份额。

3、强化行业监管,电子化招标能够:

实现数据互联互通,随时查看投标人信用。开放的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与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督平台等系统互联互通,招标方可随时了解投标人信息,促进招标投标各方自律诚信从业。

实现在线监管。电子招投标给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者提供了新的管理手段,增强了管控力度。

信息可追溯查询。实施电子招投标,招标项目的所有信息都记录在系统中,均可实时在线查询。

目前全国各地均有相应的关于电子招投标的相关规定。

各省识别电子围串标

福建省关于施工招标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雷同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

一、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视为电子投标文件雷同:

(一)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均相同的(开标现场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除外),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情形。

(二)不同投标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信息有一条及以上相同,或者记录的硬件信息中存在一条及以上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如有)、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均相同的(招标控制价的XML格式文件或计价软件版成果文件发布之前的软硬件信息相同的除外),或者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除外)编制时的计算机硬件信息中存在一条及以上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如有)、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均相同的,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情形。

(三)不同投标人的技术文件经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重分析,内容异常一致或者实质性相同的,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的情形。

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存在雷同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否决其投标,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出自同一台电脑的;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附属设备打印、复印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者出自同一电子文档的;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虽然经由投标人自己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所需资金均是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的;

(五)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存在两处以上一致性错误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视为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

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视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投标人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查属实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存在两处以上错误一致;

(二)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台电脑或者同一加密工具编制投标文件;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从同一投标人处领取或者由同一投标人分发;

(四)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义乌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串通投标行为,评标过程中,经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后认定的,可直接作废标处理,并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做出处罚:(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者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的;(八)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或不同投标人与同一投标人联合投标的;

(九)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反担保的;

(十)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中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处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建设工程招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其与投标人有串通投标行为:(一)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信息传递给该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

(二)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包括修改电子投标文件相关数据)的;

(三)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投标人名称、数量或联系方式、标底、资格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资格预审或评标情况等应当保密的事项的;

(四)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与投标人就该招标项目进行实质性谈判,或与投标人商定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的;

(五)在评标结束前预先内定中标人,或在招标文件中设定明显倾向性条款,或向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评标的;

(六)为参与该建设工程投标的投标人提供影响公平竞争的咨询服务或为其制作投标资料的;

(七)组织或协助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八)发现存在不同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项目负责人等由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

(九)发现有由同一人或分别由几个有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交纳或退还投标保证金、开标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

(十)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通过资格审查或继续参加评标的;

(十一)招标人与投标人委托同一造价咨询公司或招标代理机构或同一执业人员提供咨询或代理服务的;

(十二)招标代理机构在同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既为招标人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又为参加该项目投标的投标人提供咨询的;

(十三)在招标文件以外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另行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十四)在评标时,对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或无故干扰正常评标秩序的;

(十五)指使、暗示或强迫要求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串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