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桩基检测与验收要求

桩位的放样允许有以下偏差,群桩:20 mm;单排桩:10 mm。桩基工程的桩位验收,除设计有规定外,应按下述要求进行:

(1)当桩顶设计标高与施工现场标高相同时,或桩基施工结束后,有可能对桩位进行检查时,桩基工程的验收应在施工结束后进行。

(2)当桩顶设计标高低于施工场地标高,送桩后无法对桩位进行检查时,对打入桩可在每根桩桩顶沉至场地标高时,进行中间验收,待全部桩施工结束,承台或底板开挖到设计标高后,再做最终验收。对灌注桩可对护筒位置做中间验收。

打(压)入桩(预制凝土方桩、先张法预应力管桩、钢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2-7的规定。斜桩倾斜度的偏差不得大于倾斜角正切值的15%(倾斜角系桩的纵向中心线与铅垂线间夹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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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注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2-8的规定,桩顶标高至少要比设计标高高出0.5 m,桩底清孔质量按不同的成桩工艺有不同的要求,应按本章的各节要求执行。每浇注50 m3 必须有1组试件,小于50 m3的桩,每根桩必须有1组试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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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桩基检验

(1)单桩承载力检测。单桩承载力检测按桩的受力可分为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和单桩竖向抗拔静载试验。按检测方法可分为静载法和高应变法。

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应采用静载试验对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特征值进行复查,检验桩数不应少于总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当总桩数不少于50根时,不应少于2根。

(2)桩身完整性检测。桩身完整性检测通常采用低应变法。

柱下三桩或三桩以下的承台抽检桩数不得少于1 根;对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30%,且不应少于20根;其他桩基工程的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20%,且不应少于10根;对混凝土预制桩及地下水位以上且终孔后经过核验的灌注桩,检验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得少于10根。

(3)材料检验。对砂、石子、钢材、水泥等原材料的质量、检验项目、批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4)工程验收应具备的资料。工程验收应具备的资料的主要内容如下:

①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桩基施工图、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单以及材料代用通知单等。

② 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执行中的变更情况。

③ 桩位测量放线图,包括工程桩位线复核签证单。桩孔、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隐蔽记录及各分项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单及施工记录。

④ 成桩质量检查报告。

⑤ 单桩承载力检测报告。

⑥ 基坑挖至设计标高的桩位竣工平面图及桩顶标高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