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过程索赔篇—工程索赔概述

工程索赔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合同当事人的一方因对方未能履行或不能正确地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受到损失时,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
在建设过程中索赔是必然且经常发生的,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索赔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是保护和捍卫自身正当利益的手段。索赔不但可行,而且十分必要。如果索赔运用得法,可变不利为有利,变被动为主动。索赔以合同为基础和依据。当事人双方索赔的权利是平等的。此外,索赔的和反索赔相对应,被索赔方亦可提出合理论证和齐全的数据,资料,以抵御对方的索赔。

工程索赔产生的原因
工程索赔的原因一般可分为:当事人违约,不可抗力时间,合同缺陷,合同变更,工程是指令,其他第三方原因,工程环境的变化。
其中,当事人违约:常常表现为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导致索赔事件的发生。
(1)、业主(或工程师)违约诸如:
1)未按合同规定提供设计资料,图纸,未及时下达指令,答复请示等,使工程延期;
2)未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施工场地,行驶道路,提供水电,提供应由业主提供的材料和设备,使承包人不能及时开工或造成工程中断;
3)未按合同规定按时支付工程款,或不再继续履行合同;
4)下达错误指令,提供错误信息;
5)业主(或工程师)协调工作不力等。

(2)、承包人违约的情况则主要是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期限完成施工,或者由于不当行为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害。
不可抗力事件:又可以分为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自然事件主要是不力的自然条件和客观障碍,如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了经现场调查无法发现,业主提供的资料中也未提到的,无法预料的情况,如地下水,地质断层以及如洪水等自然灾害。社会事件则包括国家政策,法律,法令的变更,政局变化,战争状态,经济禁运封锁,罢工等异常事件和情况。
合同缺陷:表现为合同文件规定不严谨甚至保顿,合同中的遗漏或错误。在这种情况下,工程师应当予以解释,如果这种解释将导致成本增加或工期延长,发包人应当给予补偿,类似情况诸如:
1)合同缺陷,即合同条文不全,不具体,错误,合同条款或合同之间存在矛盾。
2)工程地质与合同规定不一致,出现异常情况,如地下发现图纸上未标明的管线,暗渠,古墓或其他文物等。
3)设计错误,图纸上给定的基准点,基准线,标高错误,造成设计修改,工程报废,返工,窝工。
合同变更:表现为设计变更,施工方法变更,追加或者取消某项工作,合同其他规定的变更等,诸如:
1)业主指令增加,减少工作量,增加新的工程,提高设计标准,质量标准;
2)由于非承包人原因,也只指令中止工程施工;
3)业主要求承包人采取加速措施,其原因是非承包人责任的工程拖延,或业主希望在合同工期前交付工程;
4)业主要求修改施工方案,大乱施工顺序;
5)业主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规定以外的义务或工作。

工程师指令:工程师指令承包人加速施工,进行某项工作,更换某些材料,采取某些措施。
其他第三方原因:常常表现为与工程有关的第三方的问题而引起的对本工程的不利影响。
工程环境的变化:工程环境发生变化,如:
材料价格和人工工日单价的大幅度上涨;
国家法令的修改;
货币贬值;
外汇汇率变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