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过程索赔篇—工程索赔的成立条件

索赔成立的条件如下:

1)与合同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3)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施工项目索赔应具备的理由:

施工项目索赔应具备下列理由之一:
1)发包人违反合同给承包人造成时间、费用的损失;
2)因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工程变更,以及承包人提出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变更)造成的时间、费用损失;
3)由于监理工程师对合同文件的歧义解释、技术资料不确切,或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施工条件的改变,造成了时间、费用的增加;
4)发包人提出提前完成项目或缩短工期而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此种情况一般应签订补充协议,而不是作为索赔提出);
5)发包人延误支付期限造成承包人的损失;
6)合同规定以外的项目进行检验,且检验合格,或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项目缺陷的修复所发生的损失或费用(合同规定以外的项目进行检验,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可以提出检验,如果检验不合格,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果检验合格,其费用由业主承担);
7)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暂时停工;
8)物价上涨,法规变化及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