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有哪些?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和处理,主要适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也对招标投标的投诉作了规定。招标投标投诉可以在招标投标活动的各个阶段提出,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
  (1) 招标投标投诉受理的程序和要求
  1) 招标投标投诉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3条规定,有权提出投诉的主体是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2) 招标投标投诉受理人。招标投标投诉受理人是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部门。各级发展改革、建设、水利、交通、铁道、民航、工业与信息产业(通信、电子)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含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受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1条规定,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3) 投诉人提交投诉书。《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0条规定,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7条规定,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 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② 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③ 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④ 相关请求及主张;
  ⑤ 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由于投诉有高效的原则要求,因此,对投诉人提交投诉书有严格的时限要求,《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0条规定,投诉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人可以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给行政监督部门。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4) 行政监督部门决定是否受理投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1条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11条规定,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① 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A.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B.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C.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
  D.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E.超过投诉时效的;
  F.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G.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② 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③ 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2) 招标投标投诉处理的程序和要求
  1) 关于回避的规定。投诉受理后,首先要确定具体的工作人员负责处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13条规定,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① 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
  ② 在近三年内本人曾经在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③ 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2) 对投诉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是对投诉进行处理的基础,行政监督部门在进行调查取证时,应当正确行使权力。
  ① 调取、查阅有关文件。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有权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可以会同其他有关的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联合调查。
  ② 询问相关人员。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但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做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③ 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④ 应当遵守保密规定。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投诉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于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也不得将投诉事项透露给与投诉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⑤ 相关人员的配合义务。对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
  3) 对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处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19条规定,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行政监督部门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① 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不准撤回,并继续调查直至做出处理决定。
  ② 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
  4) 投诉处理决定的作出。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对投诉做出处理决定,程序上也应当符合规定。
  ① 投诉处理决定的时限和通知要求。《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1条规定,行政监督部门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做出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有权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会同其他有关的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共同研究后,仍由受理部门做出处理决定。
  ② 投诉处理决定的结果。《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20条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A.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驳回投诉;B.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做出处罚。
  ③ 投诉处理决定的主要内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22条规定,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A.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B.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C.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D.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E.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意见及依据。
  ④ 当事人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是终局的,因此,当事人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⑤ 投诉处理的费用。行政监督部门对投诉处理中需要的费用,全部由财政支出,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
  (3) 招标投标投诉中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
  1) 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23条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并做好保存和管理工作,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
  2) 被投诉人的法律责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24条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应当建议其行政主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招标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3) 投诉人的法律责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26条规定,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行政监督部门驳回投诉,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4) 对投诉处理的舆论和公众监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29条规定,对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投诉事项,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将投诉处理结果在有关媒体上公布,接受舆论和公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