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完工后,发包人迟迟不组织竣工验收,如何确定竣工时间?

观点:工程竣工验收是工程投入使用的前提条件。承包人在完成施工后应及时要求发包人进行验收。因为组织工程验收的主体是发包人(建设单位)。如果建设单位不组织验收,应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的时间认定竣工时间。在承包人已经具备验收条件的情况下,发包人不组织验收属于以行为阻止条件的成就,应视为条件已经成就。如果承包人没有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的时间自然没有确定的基础,承包人仍应承担工期继续计算的结果。如果合同中对建设单位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组织验收的期限没有做出约定,如何确定竣工时间争议较大。该争议的产生在于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认为,竣工日期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验收合格的前提当然要验收,没有验收自不存在验收合格的说法。在合同没有约定组织竣工验收期限的情况下,合理期限的确定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如果规定无论是否验收均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作为确定竣工日期的条件就不会出现上述争议。因为即使合同约定发包人验收的期限,该期限也事实上缩短了承包人的实际施工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