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单漏项衡量标准

1.若施工图表达出的工程内容,在《计价规范》的某个附录中有相应的“项目编码”和“项目名称”,但招标清单并没有反映出来,则应当属于清单漏项;

2.若施工图表达出的工程内容,在《计价规范》附录的任何地方均没有反映,而且是应该由清单编制者进行补充的清单项目,则也属于清单漏项;

3.若施工图表达出的工程内容,虽然在《计价规范》附录的“项目名称”中没有反映,但在招标清单已经列出的某个“项目名称”包含的“工程内容”中有所反映,则不属于清单漏项,而应当作为主体项目的附属项目,并入综合单价计价。

实务中解决办法

首先看合同约定,合同解释顺序包含文件所有相关条款的约定,查找承发包双方对此是否有约束,才能判定。(举证)

一、当合同及相关解释顺序文件中无清单漏项约定,那“按照过错原则处理”(发包人几乎都会在此项有约束,将风险转移给投标人)

根据清单规范2013

4.1.2  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

4.1.3  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或调整工程量、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8.2.2  施工中进行工程计量,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9.5.1 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9.5.2 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本规范第    9.3.2条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9.5.3 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本规范第9.3.1条、第9.3.2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处理原则:

上述条件成立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而言,出现漏项属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应由发包人负责并补充计入相应费用;承包人发出增加漏项价款函,提出证据,提报增加项计价原则按规范第9.3.1条。

二、当合同及相关解释顺序文件中有相关清单漏项约定,那“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发包人通常都会将此风险转移给投标人)

即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告知投标人,工程量清单只是投标的参考,要求投标人必须核实工程量, 在答疑时提出,否则,由此造成的工程量漏项和工程量偏差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这样实现了将风险推给投标人,发包人还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写明要求投标人报价书盖章承诺“已仔细核实工程量,漏项、错项视为含在报价中。”

或发包人要求投标人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及相关附件,将投标人认为错、漏等项报价在其他项目清单中自行列项报价,如投标人投标清单中存在报价为“0”项均视为已包含完成招标承包范围全部作业内容所需一切费用。等等约定

投标人在答疑期间没有对此提出异议,其投标的行为是对招标文件做出的实质性响应。在中标后,签订合同前中标人无权就漏项问题提出异议,更无权要求就漏项问题增加工程款,如果发包人同意中标人的要求增加了工程款,就违反了《招投标法》第46条强制性的规定,既违法又侵犯其他投标人的利益。

三、按规范计量规则确定为漏项,招标人给投标人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及编制报价时间过短,导致无法全面阅读招标文件,未能及时提出质疑,且由此造成中标价完成合同全部承包内容(包括重大漏项成本事故)低于施工成本价,此时中标人可以举证提出“低于成本价中标”申请合同无效。

(难度比较大,通常也不会有这种重大失误漏项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