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造价员(简称造价员)是指通过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的从业行为和提高其业务水平,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制定并发布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

1.资格考试

造价员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通用专业和考试科目,各造价管理协会或归口管理机构(简称管理机构)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专业委员会(简称专业委员会)负责组织命题和考试。通用专业分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两个专业,通用考试科目包括:①工程造价基础知识;②土建工程或安装工程(可任选一门)。其他专业和考试科目由各管理机构、专业委员会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的需要设置,并报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备案。

(1)报考条件。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员的资格考试:①工程造价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②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工作满1年。

工程造价专业大专及以上应届毕业生,可向管理机构或专业委员会申请免试“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

(2)资格证书的颁发。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管理机构、专业委员会颁发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同一印制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及专用章。“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资格证明。

2.从业

造价员可以从事与本人取得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相符合的建设工程造价工作。造价员应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业务文件上签字、加盖专用章,并承担相应的岗位责任。

造价员跨地区或行业变动工作,并继续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应持调出手续、“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到调入所在地管理机构或专业委员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换发资格证书和专用章。

造价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

3.资格证书的管理

(1)证书的检验。“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原则上每3年检验一次,由各管理机构和各专业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验证的内容为本人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业绩、继续教育情况、职业道德等。

(2)验证不合格或注销资格证书和专用章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验证不合格或注销“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

1)无工作业绩的;

2)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3)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

4)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

5)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

6)涂改“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转借专用章的;

7)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造价员名义从业的。

4.继续教育

造价员每3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原则上不得小于30小时,各管理机构和各专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各地区、行业继续教育的教材编写及培训组织工作由各管理机构、专业委员会分别负责。

5.自律管理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各地区管理机构在本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本地区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各专业委员会负责本行业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行业自律工作受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指导和监督。

造价员职业道德准则包括:

(1)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商业贿赂;

(2)应遵守工程造价行业的技术规范和规程,保证工程造价业务文件的质量;

(3)应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4)不准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业;

(5)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时,应当主动回避;

(6)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7)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计价行为,有权向国家有关部门举报。

各管理机构和各专业委员会应建立造价员信息管理系统和信用评价体系,并向社会公众开放查询造价员资格、信用记录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