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国人大代表陈华元于两会上提出关于修订现行《建筑法》的议案,他表示,现行《建筑法》存在诸多问题,要顺应国际化进程,明确其法律含义和调整范围,并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约束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罚。”
“现行《建筑法》已经施行21年,随着建筑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其中的一些条款已不能适应新形势需要,亟待修订。”全国人大代表、中建三局董事长、党委书记陈华元于此次两会上提出关于修订现行《建筑法》的议案。
陈华元介绍,建筑业是中国的重要支柱产业,对经济社会发展意义重大。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建筑业依然是劳动密集型行业,建造技术落后,缺乏必要的组织变革、技术创新、资源集成能力和现代化的管理机制,国际竞争力不强。
“建筑业法规不完善以及与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相比存在滞后性,是造成上述问题的基础性原因之一。”
陈华元指出,现行《建筑法》主要存在三个方面问题:
一是适用范围过窄,系统性不强,仅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活动,限制甚至排斥了在其它类型建筑领域中发挥作用。
二是对建筑业发展趋势的前瞻性不够,保留了很多计划经济的痕迹,无法适应国内国际市场接轨的新形势。
三是对建设单位约束性规定少,且没有强制力,致使发包人损害承包人利益的行为屡见不鲜。
针对以上问题,陈华元提出三点建议:
一是调整《建筑法》名称、适用范围和适用主体。将《建筑法》改为《建设法》,提高系统性、普适性和严谨性;扩大调整范围,将现行《建筑法》中的“建筑工程”改为“建设工程”,按照国际公认概念,明确其法律含义和调整范围,不再局限于各类房屋建筑的建造和安装;适用范围调整后,适用主体将随之调整。
二是顺应国际化进程,消除计划经济的管理痕迹。重新梳理行政法监管范围和民商事主体市场行为范围,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则,删除计划经济的管理痕迹,最迫切的就是要消除总承包管理在法律上的障碍。
三是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约束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罚。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同时,为防止建设单位抽逃资金或拖欠工程款,实行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强调承包人工程质量的同时,加强对发包人指定分包、供材行为的法律监管和处罚力度,确保双方权责对等;增加发包人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条款等。
《建筑法》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规范和保障建筑各方主体的权益的法规,对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
此次人大代表陈华元提出修订《建筑法》,也是在以往的基础上适当修改使其能够适应当前快速发展的经济形势,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以及对建设单位的约束和违法行为的处罚,充分发挥建筑法规的法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