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的确定,从定性的角度说,是一个合同问题,是承发包人经过利害权衡、竞价磋商等方式所达成的特定的交易价格,具有明显的契约性;从定量的角度说,是一个技术问题,是承发包人双方根据合同约定条件,就具体工程价款的计算达成一直的结果,具有明显的专业性。接下来小编告诉你工程造价的确定方法。
一、设计概算
1、概念:设计概算是指在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阶段,由设计单位根据初步设计图纸、概算定额或概算指标、设备材料价格以及取费标准等资料,预先对工程造价进行的概略计算。它是设计文件的组成部分。
2、编制方法:
1)设计有一定深度:建筑、结构设计比较明确,工程量能满足要求时,用概算定额编制设计概算。
概算造价=工程量×概算定额基价+有关费用(管、利、规、税)
2)设计深度不够,编制依据不全,不能准确计算工程量,但技术比较成熟的,利用概算指标编制设计概算。
概算造价=工程量×指标(如:建筑面积×单方造价)
工程造价的确定方法
二、施工图预算
1、概念:施工图预算是根据施工图纸、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根据现行计价依据和取费标准来确定工程全部费用的文件。该文件称为施工图预算。主要是作为确定工程预算造价和招投标的依据。
2、编制方法:定额计价法和工程量清单计价法
3、招标标底:是指在招标准备阶段,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的工程造价。标底价是招标人对招标项目的预期价格,也是评标、确定中标人的依据。
4、招标控制价:是指在工程采用招标发包过程中,由招标人根据有关计价规定计算的工程造价,其作用是招标人用于对招标工程发包的最高限价,有的地方亦称拦标价、预算控制价(其实质就是通常所称的标底)。(陕西定义为招标最高限价)。
5、投标报价:投标人投标时报出的工程造价。是指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自身条件,依据有关计价规定对投标项目自主确定的工程造价,是投标人希望达成工程承包交易的期望价格。投标报价直接关系到能否中标,它是承发包双方进行合同谈判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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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审计的方法
(一)熟悉结算规则。查阅招投标文件和合同协议,特别是计量条款,风险约定,答疑文件等。关注完工结算的编制是否符合合同、招投标文件的约定,有无擅自更改结算原则的问题;签订的补充协议是否和主合同有实质性的违背条款,如果要更改结算原则,理由是否真实、合理,手续是否合规完善。根据合同法,当事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从合同法作为民法角度来看,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投标文件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审计人员要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开工前的要约和承诺内容入手,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补遗书、合同文本、补充协议等进行详细研究,对照全部工程实际结算资料,检查是否有前后矛盾、自相矛盾、违背招投标和合同承诺内容的计量和支付的情况,若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存在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如,某铁路项目隧道工程施工单位在经过对施工图设计、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技术条款及招标答疑等资料仔细分析、充分理解和施工现场勘查考察后投标中标签订合同协议书,施工单位应该承担单价风险,而业主却在变更批复中对合同内固定单价合同项目微新岩石明挖25.9万立方米按合同外变更项目保护层(工艺相对微新岩石明挖复杂)给予施工单位815万元价差补偿,这有悖于双方所签合同相关条款。
(二)复核工程计量。根据图纸和结算书做到逐一审核,逐项核查工程量的计算是否符合工程量计算规则、是否准确,有无高估冒算,对于和定额子目不符项目的换算是否准确,定额子目套用是否合理,有无就高的现象,计算公式的数字运算是否正确,有无故意计算和合计错误以及笔误,变更增加的项目是否已包括在原有项目的工作内容中,防止重复计算,对每项工程量审核过程和结果要有记录,并经业主、监理、施工方签字认可。
如,某机场工程项目完工结算表中地形调整挖方工程量56.9万立方米,而现场签证单中挖方工程量共计41.8万立方米,结算工作量比签证工作量多15.1万立方米,单价每立方米16元,多计价款241.6万元,签证工程量少而结算工程量多,纯粹是工程量的计算问题,或者是施工方故意多计工程量。
(三)剖析固定单价。对一些直接委托、独家议标、邀请招标、先施工后签合同的项目,要有重点抽查某些较高单价进行分析,看其组价是否合理,核减单价虚高部分。
如,某公路工程决算审核书中原道路机械破除25厘米厚砼外运1公里,单价分析表中费率为每平方米24元,采用手持风动凿岩机D8-11和D8-12子目,其破除工程量80万平方米,如此大的工程量,在现在生产条件下不采用机械破除而采用人工破除不符合实际情况,人为增大工程成本,与鼓励先进技术淘汰落后技术提高生产力相矛盾,实质是在保护落后技术,审计复核套用机械破除D8-25和D1-266子目,套用计算后单价为每平方米8元,核减造价1280万元。
(四)认定材料价格。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日志、监理日记、收料点验单等资料确认使用材料品种、型号、规格,发包人供材根据购买情况要与财务审计相结合,承包人自购材料对照当地定额管理部门发布的施工时间段造价信息和市场调查询价相结合来确定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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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造价审计难点对策
(1)首先,要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审计人员要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质,以便在其进行审计信息的收集时能够克服其中的困难,避免出现收集到一些不准确的信息,从而导致出现招标不符合预算或者投资失误的情况出现,确保审计工作能够顺利完成。同时审计人员还需要有足够的细心和耐心,在审计人员进行信息的了解和收集时需要关注很多细节,并且对审计的结果等进行认真的统计和检查。另外电力企业也应该促进信息管理制度的准确透明,给审计工作提供支持,以便审计人员能够获得准确的信息。
(2)要贯彻和落实审计标准,审计单位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对电力工程的施工企业进行造价审计,对于施工单位的问题要高度重视,绝不能放任任何问题的发生。
对于施工单位的问题,审计单位要和施工单位进行充分的沟通协商,最终确定出双方都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同时电力部门也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防止在审计过程中出现徇私舞弊的现象,对于审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现象一定要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工程造价的确定方法
(3)在造价审计中询价是最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同时也是非常难避免的,因此,审计单位需要想办法解决这些问题。
这就要求有关单位在进行招投标的时候做到高度透明,另外在施工阶段也要做好价格的控制,避免出现较大浮动的价格波动,影响审计结果,同时避免出现重复审计。
(4)隐蔽工程是造价审计工作中比较困难且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因此在进行审计之前,要对施工图纸进行全面的了解,对于不清楚的地方要进行标注,然后让相关的技术人员进行解答,然后对施工图纸进行完善。
对于施工现场的施工工作要进行细致的统计,审计人员一定要细心、耐心,对于隐蔽工程的统计尤其要细致。比如施工单位在地下埋的避免道路管线和电力管线冲突的电缆,审计单位要对于进行细致统计,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解决沟通。
(5)为了防护电力工程造价审计的有效进行,电力单位自身也需要对造价审计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对工程结算的编制,以及对招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查,和施工设计图纸等资料的审核等。
另外审计人员也需要对电力工程的造价进行科学的全面审计,保证造价审计的科学性和真实性。
(6)对于电力工程的设计工作要加大管理力度,可以进行设计招标,在进行设计招标的门槛设计时,要考虑工程设计和实际经济情况,将技术设计和经济相结合作为项目设计招标的重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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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鉴定应注意的问题
一、鉴定的必要性
1、鉴定与否决定权在法院,法官不能放弃鉴定必要性审查,否则造成案件不必要拖延和增加诉讼成本,还有可能出现否定当事人有效约定和结算,影响实体公正。还有可能引发建筑行业的混乱。
鉴定的必要性应作为界定是否委托鉴定的依据,而判断鉴定必要性的实质标准是审查案件已有证据能否确定工程价款。比如合同有无签证,是否结算及结算是否有效等。法官应尽可能利用已有证据自行判断,只要案件已有证据能够确定的,不应委托鉴定,只有已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才有必要委托鉴定。
二、鉴定范围的确定。
1、决定委托鉴定后,法院应先圈定鉴定范围,确定工程价款争议的项目,排除无争议和已有证据可以判断的项目,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鉴定。切忌全盘委托,把本来无需鉴定部分也一概委托了事,把合同约定、双方确认撇在一边。这既节约诉讼成本,又尊重当事人的约定。
2、单价及计算方法的确定。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实施鉴定,目的是为了让鉴定机构利用其专业知识协助法院确定工程价款,但并不是让鉴定机构替法院确认案件事实,鉴定机构只就法院委托的事项应用其专业知识向法院提供鉴定报告。因此法院委托时除应尽可能明确鉴定的范围和目的外,还应立足合同的约定,明确计算工程款的方法和单价。对于当事人已约定的单价或计算方法应当作为鉴定的依据,鉴定单位不能撇开合同另行以定额作计算标准或以其它计算方法结算。这有违当事人的约定和违背公平原则,不论合同有效或是合同无效经骏工验收合格,均应依照或参照合同确定工程价款。
三、关于双方形成签证的,依法定不必鉴定
1、依法签证应当直接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无需鉴定。签证是双方授权代表在施工及结算过程中就工程量、增加工程价款、顺延工期、赔偿损失等内容所达成的意见一致的一种签认证明。一般是由双方代表,就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签证是法人行为的具体实施与体现。其主要的法律属性有:
第一、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法律行为,具有补充协议的性质;
第二、签证的法律后果是基于工程施工或结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内容而形成的;
第三、签证涉及的利益已经确定,可直接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依据。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也明确规定: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通过该规定以及签证的法律属性可以看出,签证应当直接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2、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和行业惯例,司法实践中双方形成签证的部分,不应当进行工程造价鉴定。
如前所述,签证认在工程最终造价结算中可直接作为计算工程价款的依据,若进行工程造价鉴定,鉴定单位对签证单不另作审查,应由裁决机构直接确认。以上裁决方式已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认可和应用。若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该部分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则法院的做法是不合理的,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是违反工程款结算相关法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