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如何正确理解施工过程结算?

施工过程结算是工程结算的一种结算方式,发生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根据《清单计价标准》第2.0.20条工程结算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合同工程实施中、终止时、已完工后的工程项目进行的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活动,包括施工过程结算、合同解除结算、竣工结算。

施工过程结算,根据《清单计价标准》第2.0.21条,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在过程结算节点上对已完工程进行当期合同价格的计算、调整、确认的活动。

施工过程结算是以质量验收合格为前提的。根据《清单计价标准》第11.2.7条规定,承包人提交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时,应同时提交计量、计价工程相应的自检质量合格证明材料和满足合同要求的相应验收资料。值得注意的地方是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的编制权利,除承包人有权编制外,《清单计价标准》还赋予了发包人相应的权利。根据《清单计价标准》第11.2.5条规定,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工程完工后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本结算周期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承包人未提交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催告后14天内仍未提交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编制施工过程结算文件,作为办理施工过程结算和支付施工过程结算款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可。同时,施工过程验收不代替竣工验收,不能免除或减轻竣工验收时发现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承包人应予以整改的义务,也不影响缺陷责任期周期及质量保修期周期。

02、施工过程结算与竣工结算的关系

竣工结算,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建财〔2004〕369号)第三条,工程价款结算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办法”第十四条第(四)点中,工程竣工价款结算是指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的期限(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1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而施工过程结算,根据《清单计价标准》中第11.2.3条,经发承包双方签署认可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应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结算不应再重新对该部分工程内容进行计量计价。因此,施工过程结算是将竣工结算所需相关工作(包括结算资料等)提前到了施工过程中进行,这样有效可以减少竣工结算阶段时,发承包双方互相推诿扯皮事件的发生。

03、总结

综上所述,计支宝研究院常务副院长成超认为,施工过程结算是简化版的“竣工结算”,相较于竣工结算,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有助于落实建设单位责任,有利于施工企业进度款回收和资金使用,预防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进一步保障施工企业、中小企业和农民工合法权益。可以说施工过程结算是国家针对“社会两拖”现象和完善工程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的又一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