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备案办理条件

已按规定完成施工招标投标程序,已经签订施工合同,并开始施工

财政性资金投资招标工程的变更根据有关规定报政府指定审计机构备案

单项工程变更超过50万元或超过合同价5%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变更指令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原因、变更内容等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工程变更备案提交的资料清单

《建设项目工程变更报告备案表》

工程变更资料(包括:工程变更指令单、设计变更图纸、工程签证单、洽商记录等)

变更过程的影像证据资料(仅限于事后无法核实的变更,如拆除变更或隐蔽项目的变更等)

其他相关资料

工程变更备案的主要内容

工程变更内容是否与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约定有背离 

工程变更依据是否充分

工程变更内容是否合理

工程变更程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或规定审批程序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自申请单位交齐上述规定资料之日起计算,确有必要延长备案期限的,应当经备案机构主管负责人批准)。

合同备案程序

第一步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造价网“办事指南”中下载或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合同管理科领取《建设项目工程变更报告备案表》如实填写或打印,并按要求备齐工程变更备案应提交的资料 

第二步 建设单位向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合同科提交工程变更主要原因分析报告备案表及各种工程变更备案清单资料,并领取备案受理回执 

第三步 备案机构组织造价专业人员进行备案,必要时召集相关单位了解情况及实地核查 

第四步 建设单位凭备案受理回执领取备案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