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结算,实操时问题颇多。

这里以16个实际案例,展示工程结算争议的处理方法,希望能为招投标、工程造价行业从业者带来一些参考和启发。

 

案例11:人工已包含于台班费用,现场却多签了,怎么处理?

 

某工程在施工中,甲乙双方就地基排水签好了一张现场签证,大概内容就是管径为100的污水泵台班150个台班,人工为150个工日(这个工日指的是水泵排水所发生的人工工日)。按理说,在这种情况下,在结算的时候按签好字的签证计算就是了,但是,我的问题是:污水泵的台班里面是包含了所需的人工,也就是说,这张签证是多签了,现场施工人员不懂瞎签字。那么我在结算的时候能否将150工日的费用不予以计算,我的这种做法是否正确?

 答 :要分析污水泵台班单价的构成,如果台班工日与签证工日的工种一样,则这150工日的费用不予以计算。如果台班工日与签证工日的工种不完全一样,则要计取两者差异,而不是再计取150个工日的费用。

按照一般的理解,水泵台班的人工包含机上司机、司炉及其他操作人员的工作日以及上述人员在机械规定的年工作台班以外的费用,本签证的人工工日包含了为了排水工作的配合工作(例如开沟槽、维护沟槽等),所以只需计取不同工种引起的费用差异即可。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一种合同价格形式,根据《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和其他价格形式。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另外,也存在另一种固定单价形式,实行每建筑平方米价格包干,常用于非常规招标项目。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如成本加酬金合同中,工程施工的最终合同价格将按照工程实际成本再加上一定的酬金进行计算。这种价格形式主要适用于需要立即开展的项目(紧急工程)、新型工程项目、风险大的项目等。再如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格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我国的计价模式主要有工程定额计价和工程量清单计价两种。

定额是指在正常施工条件下完成规定计量单位的合格建筑安装工程所消耗的人工、材料、施工机具台班、工期天数及相关费率等的数量基准。

工程量清单是指载明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工程量清单计价是一种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并与国际接轨的计价模式,有利于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中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我国于2003年7月1日开始推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2年12月25日发布的《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3.1条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两种计价模式的主要区别是:

(1)工程价款的组成不同。工程定额计价方式中工程价款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中工程价款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五部分。

(2)工程价款结算方式不同。工程定额计价方式在结算时既要核算工程量,又可依据政策文件调整换算定额或取费费率;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在结算时仅核算工程量,中标时约定的综合单价不变。

(3)计价依据不同。工程定额计价将定额作为唯一依据由国家统一定价,人材机单价依据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进行计算;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承发双方根据市场供求变化而自主确定的工程价格,具有自发性、自主控制的特点。

此外,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应约定以下工程价款结算事项:

根据《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事项进行约定。内容包括: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3)工程施工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4)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5)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6)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7)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8)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9)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10)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工程价款的结算一般应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根据《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3)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4)其他可依据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