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文件颁布以来,全国各地陆续出台了“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方案”,就如何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各试点省大致思路及指导思想基本一致,即如何在现有法律法规体系下,按照有利于全过程工程咨询开展的原则来探索委托方式。在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实际操作中,项目是否已取得可研批复及招标核准,会影响委托方式的选择:
1.取得可研批复之前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采取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的,在立项、可研、核准批复之前委托或招标的,可以业主方或业主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会议纪要或批复作为委托或招标的前置许可依据,如批复或会议纪要均没有的,项目业主可以向行政主管单位申请开展前期工作的函,允许提前对全过程工程咨询进行招标委托,并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明确:本项目采取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在项目取得可研批准后可不再对咨询业务进行招标。
2.取得可研批复之后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
在取得可研批复及招标核准之后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的,业主方对必须公开招标的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其中一项进行招标即可,其它咨询服务可作为全过程工程咨询内容直接委托给同一家咨询单位,不用再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