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体各方均应具有承担招标项目必备的条件如相应的人力、物力、资金等等。那么联合体投标资质可以互补吗?一起看看下文的解答吧!

联合体投标可以资质互补,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

相关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不同专业资质的,两家或以上单位组合达到要求即可,但也应满足各专业资质的要求:如果工程所要求的资质条件(如同时具有AB资质),那么可以一家有A一家有B的组成联合体,也可以一家有AB+一家有A。

对于不同专业的目前的法律法规没有涉及到。

除了资质以外,所有组成联合体的单位必须满足《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