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政府采购项目经过所投产品生产制造商的正式授权,在投标文件中已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了所投产品节能认证证书以及全部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项目中标后,未签订采购合同时,采购人要求提供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资料(如产品检测报告)等作为采购合同的附件,是否可以拒绝?
答:签订合同时不能够改变投标时的实质性内容。如果投标文件已经明确投标产品通过了检测机构的检测,采购人要求签订合同时附上这个检测报告,这个要求并没有改变投标的实质内容,应该是合理要求,中标人不应该拒绝。
问:如何证明两家公司不属于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供应商?
答:可以到两家公司的登记机关查询其登记备案的公司章程,也可以登录“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询公开信息。
法律依据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定,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对于各个潜在投标人来说,拿到招标文件后第一时间就是查阅招标文件内容,了解是否符合招标门槛要求,同时也需要注意是否存在不合理的投标要求条件,维护我们的正当权益。那么问题来了:签订合同时招标人要求提供招标文件以外的资料做附件是否合理?
问题:某政府采购项目经过所投产品生产制造商的正式授权,在投标文件中已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了所投产品节能认证证书以及全部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项目中标后,未签订采购合同时,采购人要求提供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资料(如产品检测报告)等作为采购合同的附件,是否可以拒绝?
专家解析
签订合同时不能够改变投标时的实质性内容。如果投标文件已经明确投标产品通过了检测机构的检测,采购人要求签订合同时附上这个检测报告,这个要求并没有改变投标的实质内容,应该是合理要求,中标人不应该拒绝。
好啦,今天的内容就到这里了,通过上文我们了解到签订合同时招标人要求提供招标文件以外的资料做附件是否合理的详细解答,面对不同的招标要求我们要具体分析,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保障项目合作的合法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