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适用情形

本条款的适用情境为:建设工程经过了招投标程序,甲方作为建设方发出了招标文件,乙方是施工企业制作投标文件参与投标,经过评标后,确定乙方中标,并发出中标通知书。但是在中标确定后,建设方利用其优势地位,希望得到更好的条件,又就建设工期、工程价款、工程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与承包商进行协商,最终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这个时候如果起了纠纷,要以建设工程合同还是招投标文件作为结算依据呢?本条款给出的结论是:要以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依据。

2.条款区分

理解此条款,我们要区分招投标法和普通债法的关于订立合同的不同规则和价值取向。

(1)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招标文件属于要约邀请,依据合同以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