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绿化行业串通投标如何界定?

A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的形式获得了承包权,但与招标方B公司在招标前就对涉案工程项目的工程价款、开竣工日期、质量标准、工程款支付、违约责任等承发包事项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了具体磋商,并签订了《工程施工补充协议书》。A公司与B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两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补充协议书》和已经备案的的《建设施工合同》均认定为无效。

解读:对于该类中标无效的情形,首先需要对实质性内容作出准确认定和把握,只有双方对实质性内容进行了中标前的谈判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才无效。另外,对于非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如果双方就上述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依然无效。因为只要履行了招投标程序,就应当适用《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该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此时,可以认定双方之间恶意串通,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中标应为无效,所签施工合同应为无效。

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