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人未履行合同应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

解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民法典》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外,还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参考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五百九十条。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前可以对中标候选人的履约能力进行审查吗?

解析

可以。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