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进行政府采购的时候有的工程项目是不属于必须招标范围的,在这样的情况下采用其他的非招标方式来进行的话还需要报送到财政部门来审批吗?

  政府采购项目采用非招标方式实施,均须报财政部门审批吗?

  答:不是都需要。只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才须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四条。

  投标保证金可以带到开标现场用现金交纳吗?

  答:不可以。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家具类采购能用综合评分法么?

  答:可以。但要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区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明确,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磋商采购项目中,供应商交了响应文件后,说想再补充一下,可以吗?

  答:这种情形要以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为节点,如果是在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如果在截止时间后就不可以了。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供应商组成联合体投标,保证金可以一方交纳吗?

  答:可以。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所以只要联合体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了保证金,无论是一方交纳还是多方交纳都可以。